2019 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 即问即答汇编
一、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
(一)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
【问题 1】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,适用 9%税率的增值 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?
答: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 通运输、邮政、基础电信、建筑、不动产租赁服务,销售不 动产,转让土地使用权,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,税率为 9%: 粮食等农产品、食用植物油、食用盐;自来水、暖气、冷气、 热水、煤气、石油液化气、天然气、二甲醚、沼气、居民用 煤炭制品; 图书、报纸、杂志、音像制品、 电子出版物;饲 料、化肥、农药、农机、农膜;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。
【问题 2】适用6%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?
答: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、金融服务、 现代服务(租赁服务除外)、生活服务、无形资产(不含土 地使用权),税率为 6%。
【问题 3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2019 年 3 月份发生增值 税销售行为,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,纳税人在 2019 年 4 月 1 日后如需补开发票,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
率开具发票?
答: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 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,需要在 2019 年 4 月 1 日之后补开 增值税发票的,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。
【问题 4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2019 年 3 月底发生增值 税销售行为,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2019 年4 月 1 日后, 购买方告知,需要将货物退回,此时,销售方尚未将增值税 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。纳税人应当如何开具发票?
答: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 具的增值税发票,因发生销售折让、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 要开具红字发票的,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,销售方 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,在增值税发票管理 系统中填开并上传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》,并 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。
【问题 5】A 单位取得了一张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,应该如何处理?
答: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规定,“不 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,任何单位和个人 有权拒收”。因此,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回销售方,并 要求销售方重新为A 单位开具正确的发票。
【问题 6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2019 年 3 月份在销售适 用 16%税率货物时,错误选择 13%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。 纳税人应当如何处理?
答:应当及时在税控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或按规定开具 红字发票后,重新按照正确税率开具发票。
【问题7】2019 年4 月 1 日后,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 票的,怎么进行申报?
答:申报表调整后,纳税人申报适用 16%、10%等原增值 税税率应税项目时,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,分别 填写相关栏次。
【问题 8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 原 16%、10%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,发现开票有误的, 应如何处理?
答: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 的公告》(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4 号)第一条规定,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 16%、10%适用 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,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,先按照 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,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。
【问题 9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 2019 年4 月 1 日增值税 税率调整前已按原 16%、10%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 票。如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、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,购 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已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,销售方开 具红字发票应如何操作?
答:销售方开具了专用发票,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 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,销售方按如下流程开具增值税红 字专用发票:( 1)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 传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》( 以下简称《信息表》)。 销售方填开《信息表》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。
( 2)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《信息表》, 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,生成带有 “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” 的 《信息表》,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。( 3)销售方 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《信息表》开具红字专用发票, 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。红字专用发票应与《信息表》一 一对应。( 4)纳税人也可凭《信息表》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到税务机关对《信息表》 内容进行系统校验。
【问题 10】纳税人 2019 年3 月 31 日前开具了增值税专 用发票,4 月 1 日后因销售折让、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 开具红字发票的,具体应如何处理?
答:上例纳税人因销售折让、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
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:( 一)销售方开具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,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 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,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 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》, 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。( 二)购买方取得专用发 票已用于申报抵扣,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 扣、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,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 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 息表》,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信息表》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。
( 二)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
【问题 11】A 单位 2019 年 4 月购入一层写字楼,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,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 年抵扣吗?
答:不需要,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,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,而是在购进不动 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。
【问题 12】D 单位 2019 年 4 月对原有厂房进行修缮改 造,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%,为本次修缮购进的材料、设
备、中央空调等进项税额,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?
答:不需要,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,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。
【问题 13】公司2018 年 10 月购进不动产抵扣了进项税 额的 60%部分,尚未抵扣完毕的 40%部分,2019 年 4 月 1 日 以后可以分几个月进行抵扣吗?
答:不可以。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 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 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)规定,纳税人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 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 40%部分,自 2019 年 4 月所 属期起,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。
【问题 14】D 公司 2018 年 9 月购入一栋写字楼,按照 原来的税收政策规定,不动产进项税额的 40%应于 2019 年9 月抵扣。2019 年 4 月 1 日增值税新政实施后,40%部分是否 只能在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抵扣?
答 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第 39 号)第五条规定,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 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,可自 2019 年 4 月税款 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2018 年 9 月购入写字楼,按照
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,D 公司既可以在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一次性抵扣,也可以在 2019 年 4 月之后 的任意税款所属期进行抵扣。
【问题 15】E 公司 2019 年 3 月份购入一间厂房,当月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 认,办理 3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,该厂房的进项税额可以一 次性抵扣吗?
答:不可以。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 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 告 2019 年第 39 号)第五条规定,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,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。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,可
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E 公司 3 月
份购入的不动产,属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前购入,应在 3 月 税款所属期抵扣 60%进项税额,余下的 40%进项税额自 4 月 税款所属期起抵扣完毕。
【问题 16】某纳税人截至 2019 年 3 月税款所属期,《附 列资料(五)》 第 6 栏“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”的期 末余额为30 万元。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,纳税人拟将待 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,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
税申报表?
答 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第 39 号)规定,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,纳税人取得不动产 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。此前按照 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,可自 2019 年 4 月税 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上例中纳税人若在 2024 年 4 月(税款所属期)《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 二)》第 8b 栏 “其他”“税额”列填 写 300000 元, 同时按照表中所列计算公式计入第 4 栏 “其 他扣税凭证”。需要注意的是, 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 前期结转产生的, 因此不应计入本表第 9栏 “( 三)本期用 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” 中。
【问题 17】某纳税人2019 年 4 月购进不动产,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,金额 1000 万元,税额90 万元,应 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?
答 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第 39 号)第五条规定,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,纳税人取得 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。该 纳税人在办理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,应将购
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,以及专用发票上注明 的金额、税额填入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 二)》第 2 行 “其中: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” 的对应栏次; 同 时,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 9 行 “( 三)本期用于购建 不动产的扣税凭证” 的对应栏次。
【问题 18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 能否抵扣进项税额?
答:可以。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。
【问题 19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, 能否抵扣进项税额?
答:不能。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,适用增值税 零税率或免税政策。相应地,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 扣进项税额。
【问题 20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 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,如何计算进项税额?
答: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 税电子普通发票的,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。
【问题 21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 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,如何计算进项税额?
答: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的,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: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= (票价+燃油附加费) ÷( 1+9%) × 9%。
【问题 22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 得铁路车票的,如何计算进项税额?
答: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,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进项税额: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= 票面金额 ÷ ( 1+9%) × 9%。
【问题 23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 得公路、水路等客票的,如何计算进项税额?
答: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、水路等客票的,按 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:公路、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= 票面金额 ÷( 1+3%) × 3%。
【问题 24】E 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,支付给航空代 理公司退票费,并取得了6%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E 公司 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?
答:按照现行政策规定,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, 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,应按照 6%税率计算缴纳增值 税。E 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,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, 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,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【问题 25】纳税人为非雇员(如客户、邀请讲课专家等 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)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,能否抵扣 进项税额?
答 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第 39 号)规定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 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 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,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 抵扣其进项税额。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 用,不能纳入抵扣范围。需要注意的是,上述允许抵扣的进 项税额,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,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 费,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【问题 26】某单位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 项税额?
答 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
第 39 号)规定,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除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,需凭注明旅客 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、铁路车票以及公路、 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,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 票证(手写无效),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。 因此纳税人不 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。
【问题 27】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,纳税人购进国内旅 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。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,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、铁 路车票、公路、水路等其他客票,其抵扣期限是多久?
答: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,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 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。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,一般纳 税人取得符合条件的抵扣凭证,取消认证确认、稽核比对、 申报抵扣的期限。
【问题 28】2019 年 4 月 1 日后,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 运输服务,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(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) 的,进项税额是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?
答 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第 39 号)规定,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
证,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,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,和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、铁路车票、 公路、水路等其他客票。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。
【问题29】C 公司准备购买 20 张“上海—三亚”往返 机票,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。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 额,C 公司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?
答:按照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( 财税 〔2016〕36 号印发)第二十七条第( 一)项规定,纳税人购 买货物、加工修理修配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和不动产,用 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。C 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 20 张机票,属于集体福利项 目,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【问题 30】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 进项税额?如何抵扣?
答 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第 39 号)第六条规定,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其 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,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。纳税人未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,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:( 1)取得增
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,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;( 2)取得注明 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,为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进项税额: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=( 票价+燃油附 加费) ÷( 1+9%) ×9%;( 3)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 车票的,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:铁路旅客运输进 项税额= 票面金额 ÷( 1+9%) × 9%;( 4)取得注明旅客身份 信息的公路、水路等其他客票的,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 额:公路 、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= 票面金额 ÷ ( 1+3%) × 3%。
【问题31】B 公司高管是外籍人员,其因公出差,取得 注明护照信息的国内铁路车票,B 公司可以抵扣该笔旅客运 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吗?
答 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第 39 号)第六条规定,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取 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,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。B 公司高管取得的注明护照信息的铁路车票, 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。
【问题 32】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航空企业在收取票 款时一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,应如何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
发票?
答 :《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》 中,不征税项目类 别下编码 6130000000000000000 为 “代收民航发展基金”。 航空公司在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, 可以选择该编码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。
【问题 33】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 社、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6% 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,是否可以作为 抵扣凭证?
答:纳税人取得旅行社、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 依 6%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,是购进 “现代服务-商务辅助服务”,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 务,不能适用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 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)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。 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,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 发票,不能作为抵扣凭证。
【问题 34】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,才能作 为进项税抵扣凭证?
答:是的。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
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)的规定, 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 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、铁路车票、公路和水路等其 他客票,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。
【问题 35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 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?
答: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可以作 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:增值税专用发票、增值税电子普 通发票,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、铁 路车票以及公路、水路等其他客票。
【问题 36】我公司员工丢失了一张铁路车票。在这种情 况下,用什么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?
答: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 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)规定,纳税人应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 路车票、公路、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依据。如 果丢失票据,你需要从开票方取得补办票据,作为抵扣依据 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。
【问题 37】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取得增值税
专用发票,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?
答: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,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,在申报时填写在《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 二)》“( 一)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”对应栏次中。
【问题 38】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取得增值税 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、铁路等票据,按 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?
答: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取得增值税电子普 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、铁路等票据,按规定可 抵扣的进项税额,在申报时填写在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 资料( 二)》第 8b 栏 “其他” 中。
【问题39】某纳税人2019 年 4 月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 务。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1 张, 注明的票价2700 元,民航发展基金50 元,燃油附加费 120 元。该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?
答:按照政策规定,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需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,分别计算进 项税额。其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 程单的,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: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
额=( 票价+燃油附加费) ÷( 1+9%) × 9%。 需要注意民航 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。 因此,该纳税人在办 理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,应当将按照上述公 式计算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232.84 元,填入《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 二)》第 8b 栏 “其他”“税额”列, 第 8b 栏“其他”“份数”列填写 1 份,“金额”列填写 2587.16 元。 同时,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 10 行 “( 四)本期用 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”。
【问题 40】人工费用能否纳入进项抵扣范围?
答:增值税属于价外税,针对货物和服务的最终消费课 征。为了实现对最终消费征税的目标,增值税设计的核心特 点,就是采取分环节征税。在整个供应链条中,每个企业都 参与其中,通过进项抵扣机制,只就其实现的 “增值额”部 分缴纳税款。增值额包括两部分:剩余价值和劳动价值。简 单理解,劳动价值就是人工工资,也就是说生产者投入的劳 动力价值,是产生增值额的基础,也是增值税税基的组成部 分。 因此,将人工成本纳入抵扣范围,不符合增值税的基本 原理。世界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也都遵从上述原理,没有把 人工成本纳入进项税抵扣的先例。
( 三)购进农产品增值税政策
【问题41】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,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购进农产品,原适用 10%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?
答:有调整。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,对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,原适用 10%扣除率的,扣除率 调整为 9%。
【问题 42】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,在 2019 年 4 月 1 日以后,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?
答 :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》 (财税〔2012〕38 号印发)明确规定,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 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。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 物适用税率由 16%调整为 13%,则其扣除率也应由 16%调整为 13%;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 10%调整为 9%,则 其扣除率也应由 10%调整为 9%。
【问题 43】纳税人 2019 年3 月 31 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 10%扣除率扣除,2019 年 4 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% 税率的货物,能否加计抵扣?如果能,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% 还是 1%?
答:2019 年 4 月 1 日以后,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 或委托加工 13%税率的货物,统一按照 1%加计抵扣,不再区
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 4 月 1 日前还是 4 月 1 日后。
【问题 44】税收政策规定,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 13%税 率货物的农产品,按照 10%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。A 公司 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,主要生产 13% 税率货物,2019 年4 月 1 日后购进的农产品,能否在农产品 购入环节直接抵扣 10%进项税额?
答: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 10%进项税额。根据现行 增值税政策规定,2019 年 4 月 1 日后,纳税人购进农产品, 在购入当期,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,按照 9%计算抵 扣进项税额。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%税 率货物,则在生产领用当期,再加计抵扣 1 个百分点。
【问题 45】A 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除试点,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,用于生产 13%税率的货物,可以按 10%的扣除率计算进 项税额吗?
答:可以。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 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)第二条规定,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 托加工 13%税率货物的农产品,按照 10%的扣除率计算进项 税额。A 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 3%征收率的
增值税专用发票,用于生产 13%税率的货物,符合上述规定 的,可以根据规定程序,按照 10%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额。
【问题 46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(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) 购进农产品,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如何 计算进项税额?
答: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,从按照简易计税方 法依照 3%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,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9%的扣除 率计算进项税额。
【问题 47】B 公司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办法,2019 年4 月 1 日以后,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是多 少?
答 :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》 (财税〔2012〕38 号印发)规定,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 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。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)第一条规定,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,原适用 16%税 率的,税率调整为 13%;原适用 10%税率的,税率调整为 9%。
上述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。 因此,2019 年 4 月 1 日以后,如果 B 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13%,则 对应的扣除率为 13%;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9%, 则扣除率为 9%。
【问题 48】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大豆税率为9%, 加工生产出来的大豆油税率为9%,但加工出来的还有其他副 产品(如皂脚、磷脂、脂肪酸)的销售税率为 13%,这部分 产品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 1%左右。那么,税率 13%的副产 品,是否符合农产品加计抵扣的政策?
答 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第 39 号)第二条明确规定,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 加工 13%税率货物的农产品,按照 10%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额。 因此, 当纳税人利用农产品生产 13%税率的产品,不论 其为主产品还是副产品,只要能够实现分开核算,即可按照 10%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。
【问题 49】C 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购进的农产品 既用于生产 13%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, 目前未分别核算。可以按照 10%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?
答:不可以。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
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37 号)和《财政部 税 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 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)的规定,纳 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 13%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 他货物服务的,需要分别核算。未分别核算的,统一以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为进项税额,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 产品买价和 9%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。
【问题50】能否加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力 度,下放由省级财政、税务机关核准,降低税收风险?
答 :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3〕 57 号), 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,各省、 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 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,根据《农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》(财税〔2012〕38 号印发) 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省( 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)特 点,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。各省、 自治区、 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 点行业范围、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,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。 目前核定扣除试点已经由省级财税部 门核准,此建议已采纳。
【问题 51】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 加工 13%税率货物的农产品,能否按 10%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额?
答:可以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 加工 13%税率货物的农产品,按照 10%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。
【问题 52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(未采用农产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),可凭哪几种增 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?
答: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,可凭增值税专用发 票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 票抵扣进项税额。
【问题 53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,取得流通环 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,能否用于计算可抵 扣进项税额?
答: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,取得流通环节小规 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,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。
【问题 54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(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) 购进农产品,取得(开具)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,
如何计算进项税额?
答: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,取得(开具)农产 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,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 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%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。
【问题 55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、零售环节购进适 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,能否作为计算 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?
答: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、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 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,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 项税额的凭证。
( 四)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
【问题 56】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需要符合什么 条件?
答:一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 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 2019 年第 39 号,下称 39 号公告 ) 规定,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,可以按 39 号公告规定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:( 1) 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,连续六个月(按季纳税的,连续两个季度) 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,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
万元;( 2)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;( 3)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、出 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情形的;( 4)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 罚两次及以上的;( 5)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 退、先征后返(退)政策的。
二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 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》( 2022 年第 14 号,下称 14 号 公告)和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 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》( 2022 年第 21 号,下称 21 号公 告)规定,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,可以按 14 号公告 和 21 号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 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: (1)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 者 B 级;(2)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、骗取 出 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;(3)申请退税前 36 个 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; (4)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、先征后返(退)政策。
【问题 57】纳税信用等级为M 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?
答: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 级或者 B 级,纳税信用等级为M 级的纳税人不符合《财政部 税务总 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
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)规定的申请退还 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。
【问题 58】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以哪个时间的信用等 级确定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?
答: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等级 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。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,后 来等级被调整为 C、D 级,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。但纳 税人以后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,如果信用等级为 C、D 级, 则不能再次享受该政策。
【问题 59】为什么要限定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 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?
答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: “有第一款行为,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,补缴应 纳税款,缴纳滞纳金,已受行政处罚的,不予追究刑事责任。 但是,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 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”,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 了规范。
【问题 60】纳税人未实际取得即征即退税是否属于“未 享受即征即退”,能否退还留抵税额?
答:纳税人如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申请即征即退且符 合政策规定,在 4 月 1 日后收到退税款,属于 “未享受即征 即退” 的纳税人,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;纳税人在 2019 年 4 月1 日后申请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,则不属于“未 享受即征即退”。
【问题61】退税计算方面,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? 应该如何计算?
答:进项构成比例,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 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(含带有 “增值税专用发 票”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、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)、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、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、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 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。
【问题 62】退税流程方面,为什么必须要在申报期内提 出申请?
答: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,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 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,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 报期完成, 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。
【问题 63】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若同时
发生出口货物劳务、发生跨境应税行为,应如何申请退税? 答: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、发生跨境应税行
为,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,办理免抵退税后,仍符合留抵退 税规定条件的,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,也就是说要按照“先 免抵退税,后留抵退税” 的原则进行判断; 同时,适用免退 税办法的,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。
【问题 64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, 应如何进行核算?
答: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,应相应 调减当期留抵税额,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。
【问题 65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, 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,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?
答: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,又产生 新的留抵,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。特别要注意 的是,“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” 的条件中 “连 续六个月”是不可重复计算的,即此前已申请退税 “连续六 个月” 的计算期间,不能再次计算,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 年度中, 申请留抵退税最多两次。
【问题66】按照 2022 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,
如何确定存量留抵税额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 第 14 号)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, 区分以下情形确定:( 一)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,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 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,存量留抵税额为 2019 年 3 月31 日期末留抵税额;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,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 抵税额。( 二)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,存量留 抵税额为零。举例说明:某微型企业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期 末留抵税额为 100 万元,2022 年 4 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 税时,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 120 万元,该纳税人的存量 留抵税额为 100 万元;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 80 万元, 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80 万元。在该纳税人 4 月份获 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,后续期间的留抵税额,均确定为 增量留抵税额,不再体现存量留抵税额。
【问题67】按照 2022 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, 如何确定增量留抵税额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 第 14 号)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, 区分以下情形确定:( 一)
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,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 末留抵税额与2019 年 3 月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。( 二)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,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 末留抵税额。
举例说明:某纳税人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 为 100 万元,2022 年 7 月 31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120 万元, 在 8 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,如果此前未获得一 次性存量留抵退税,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 20 万元( = 120-100);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,该纳税人 的增量留抵税额为 120 万元。
【问题 68】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 构,我们发现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和《金融业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》中都没有“教育”行业的划型标准,如何判断 我公司是否属于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呢?
答: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 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)的规定,对于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 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 号)和《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》(银发〔2015〕309 号)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,微型 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(年)100 万元以下(不含 100 万 元);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(年)2000 万元以下(不
含 2000 万元); 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(年)1 亿元 以下(不含 1 亿元)。“教育”行业不属于《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》和《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所列行业, 因此, 你公司应按照上述标准确定是否属于 14 号公告规定的小微 企业。
【问题 69】我公司经营多种业务,日常经营中有一部分 未开票收入,请问在判断是否符合财税 2022 年 14 号公告规 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条件时,这部分未开票收入是否参与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比例呢?
答: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 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)的规定,该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, 是指从事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 中 “制造业”“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业”“电力、热力、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”“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业”“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”和 “交通运 输、仓储和邮政业”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 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%的纳税人。上述规定的增值税销 售额,包括开具发票销售额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。 因此,你 公司在计算上述增值税销售额占比时,开具发票销售额和未 开具发票销售额均应带入计算。
【问题70】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服装的出口企业,能否申 请留抵退税?
答: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 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)的规定,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、发生跨境 应税行为,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,应先办理免抵退税。免抵 退税办理完毕后,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,可以申请退还 留抵税额;适用免退税办法的,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 留抵税额。你公司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,既申报免抵退税又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。需要说明的是,按照现行规定,你公司 应先办理免抵退税,待免抵退税办理完成后,仍符合留抵退 税条件的,再办理留抵退税。
【问题 71】我公司是一家主营设备租赁服务的企业。 2021年全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500 万元,其中:提供机器 设备租赁服务销售额300 万元,提供货物零售业务销售额200 万元,期间无其他销售收入。请问,我公司是否符合留抵退 税政策中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 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》( 2022 年第 21 号)规定,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( 工 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 号)和《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
(银发〔2015〕309 号)时,纳税人的行业归属,根据《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》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 则, 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对应业务增 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。从你 公司具体业务情况看,上一会计年度从事《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》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比最高的为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,应按照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 300 号)规定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对应的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是否属于小微企业。
【问题72】我公司是一家高速公路公司,取得的高速公 路通行费收入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。请 问,在判断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时,我公司的高速公 路通行费收入是否属于从事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中“交通 运输、仓储和邮政业”业务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?
答: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 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)的规定,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,是指从事 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 中 “制造业”“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”“电力、热力、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”“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”“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”和 “交通运输、仓储 和邮政业”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
额的比重超过 50%的纳税人。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 规定,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属于 “交通运输业” 中 “公路管 理与养护” 的业务范畴,因此,你公司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 费收入,属于从事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中 “交通运输、仓 储和邮政业”业务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。
【问题73】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大型企业,经营范围较 为广泛,包含一般计税项目、简易计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 目以及出口业务。请问,在按照财税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规 定计算制造业等行业企业销售额占比时,哪些项目的销售额 能够参与计算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 第 14 号)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,是指从事《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》中 “制造业”“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”“电力、
热力、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”“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”“生 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”和 “交通运输、仓储和邮政业”业务 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%的纳税人。上述从事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中 “制造业” “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”“电力、热力、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”“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”“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” 和 “交通运输、仓储和邮政业”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
额,包括一般计税、简易计税、免征增值税、 出 口业务等所 有项目的增值税销售额。
【问题 74】我公司是一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 业。在 2019 年 3 月申报了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额,并在2019 年 4 月 5 日收到即征即退退税款,后来因公司产品结构发生 调整,未再发生即征即退业务。请问我公司是否符合“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、先征后返(退)政策”这项 留抵税额条件?
答: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 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)和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 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 2022 年第 14 号 )的规定,适用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 人需符合“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、先征后返(退) 政策”的退税条件。上述规定的“2019 年 4 月 1 日起”是税 款所属期的概念。 因此,对于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发生在 2019 年 4 月 1 日以前,而申请或者获得即征即退税款的时间 在 2019 年 4 月 1 日以后的,属于 “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 受即征即退、先征后返(退)政策” 的情形,如果纳税人同 时符合其他留抵退税条件,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。
【问题75】我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,既适用今年新出台 的留抵退税政策,也适用了加计抵减政策。因我公司需要在 获得留抵退税款后调减当期留抵税额,请问,需要相应调减 该部分留抵税额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吗?
答: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 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)规定,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的进项税额,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;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 进项税额,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,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 期,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。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)规定,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 额后,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。纳税人取得的留抵退税款, 是按规定可抵扣但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,不属于不得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。 因此,你公司在取得退还的留抵 税额后,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时,无需就此调整已计提的 加计抵减额。
【问题76】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,部分取消出口退税 的出口货物,要视同内销征税,请问这部分出口货物按内销 征税形成的留抵税额是否可以退还?
答 :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
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2〕39 号)规定,部 分取消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,不适用增值税退(免)税政策, 应按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,不属于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》 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)第九条中 “适用 免退税办法的,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”的情 形。 因此,你公司视同内销征税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属于适用 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,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,可以按规定 申请留抵退税。
【问题 77】我公司是一家适用免抵退税业务的小微企 业,实际未发生出口业务。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后再申请留抵退税?
答:需要。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 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 2019 年第 20 号)和《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( 2022 年第 4 号)的规定, 申请办理 留抵退税的纳税人,出 口货物劳务、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 退税办法的,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。 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 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,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。按照上述规 定,若你公司适用免抵退税办法,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 口销售额为零,应先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,再按规定办理留
抵退税。
【问题78】我公司符合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》(2022 年第 14 号)规定的留抵退税的条件,但目前接受税务稽查尚未结 案。请问,会影响我公司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吗?
答: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 2019 年第 20 号)和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 管事项的公告》( 2022 年第 4 号)的规定,税务机关在办理 留抵退税期间,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被税务 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,将暂停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。待税 务稽查结案以后,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,税务机关 将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。按照上述规定,你公司可以申请 留抵退税,但因存在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情形,主管税 务机关将按规定暂停办理留抵退税。待税务稽查结案后,你 公司无需重新提交留抵退税申请,如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 的,主管税务机关将继续为你公司办理留抵退税。
【问题79】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,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 计算?
答: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 用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 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 〔2018〕80 号)规定,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 人,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的计税(征)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。
【问题 80】我公司是小型微利企业,因选择享受软件产 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,缴回了前期已退的留抵退税款2000 万元。对于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 附加,应如何处理?
答 :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 知》(财税〔2018〕80 号)的规定,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的纳税人,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地 方教育附加的计税(征)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。若 你公司选择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,对于附加的城市维 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,无需额外进行处理, 系统会自动调减可用于在附加税费计税(征)依据中扣除的 增值税留抵退税额,在后续就附加税费进行申报时,将在附 加税费计税(征)依据中按规定自动计算。
(五)出口退税政策
【问题81】2019 年深化增值税改革,出口退税率调整 后,退税率有几个档次?
答:2019 年深化增值税改革,出 口退税率档次由改革前 的 16%、13%、10%、6%、0%调整为 13%、10%、9%、6%、0%, 仍保持五档。2020 年 3 月 20 日起,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 2020 年 15 号)规定,瓷质卫生器具等 1084 项产品出 口 率提高至 13%, 出 口退税率调整为 13%、9%、6%、0%四档。
【问题 82】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,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,以及发生 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,出口退税率如何适用?
答: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,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(含 2019 年 4 月 1 日前)出 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 货物劳务, 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,购进 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,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 率;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,执行调整后的出 口退税率。
【问题 83】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,在
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,以及 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,适用什么出口退税 率?
答: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,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, 以及发生涉及 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,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。在 计算免抵退税时,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,适用税率与 出 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。
【问题84】某外贸企业在2019 年 4 月 1 日前购进一批 原征 16%退 16%的货物,但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后才报关出 口,适用什么出口退税率?
答:2019 年 6 月 30 日后,统一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 率, 因此,该批出口货物适用 13%的退税率。
【问题 85】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按什么确定?
答: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、发生 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: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 (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), 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 的出 口 日期为准;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、跨境应税行为, 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;保税区及经保税区 出 口的货物,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
注明的出 口 日期为准。
【问题86】 E 公司向境外提供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, 2019 年 4 月 1 日增值税改革前适用税率和退税率均为 6%。 2019 年 4 月1 日增值税改革后该公司对外提供电路设计及测 试服务的退税率会调整吗?
答 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第 39 号)第三条规定,原适用 16%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6% 的出口货物劳务, 出 口退税率调整为 13%;原适用 10%税率 且出口退税率为 10%的出口货物、跨境应税行为, 出 口退税 率调整为 9%;其他退税率未作调整。2019 年 4 月 1 日增值 税改革前,E 公司对外提供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适用税率及 退税率为 6%,2019 年 4 月 1 日增值税改革后适用税率及退 税率仍为 6%,退税率不作调整。
【问题 87】如何确定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的执行时 间?是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,还是以离境退税 申请单的开单日期为准?
答:退税物品退税率执行时间,以境外旅客购买退税物 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准。
( 六)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政策
【问题 88】我是一家新成立的文娱公司,近期准备在境 外举办文化演出。关注到近期出台了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 告》,请问,我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 免税备案手续?
答:需要。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(试行)〉的公告》 ( 2016 年第 29 号)第八条规定,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 境应税行为的,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 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,到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, 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 料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 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4 号)针对的是增值 税减、免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事项,而增值税跨境应 税行为的免税,是按照消费地征税的基本原则确定的增值税 制度安排,与零税率一样,不属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畴。 因此,你公司在境外提供文化服务,适用跨境应税行为免征 增值税的,仍应按照 29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跨境应税行 为免税备案手续,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。
( 七)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
【问题 89】什么是离境退税政策?
答:离境退税政策,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, 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。这里的 “境外旅客”,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 183 天的外 国人和港澳台同胞。“离境口岸”,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 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,包括航空 口 岸、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。“退税物品”,是指由境外旅客本 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,但不包括下 列物品:( 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、限制进出境物品表》 所列的禁止、 限制出境物品;( 二)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 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;( 三)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。
【问题 90】哪些地区可以实施离境退税政策?
答: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,经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 总局备案后,均可实施离境退税政策。截至 2024 年 8 月, 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共有 29 个,包括北京、上海、天 津、安徽、福建、 四川、厦门、辽宁、青岛、深圳、江苏、 云南、陕西、广东、黑龙江、 山东、新疆、河南、宁夏、湖 南、甘肃、海南、重庆、河北、广西、江西、浙江、宁波。
【问题91】拟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需符合哪些条 件?
答: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需符合以下条件:( 一 ) 该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离境退税政策,提交实施方 案, 自行负担必要的费用支出,并为海关、税务监管提供相 关条件;( 二)该地区能够建立有效的部门联合工作机制, 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,由财政部门会同海关、税务等 有关部门共同协调推进,确保本地区工作平稳有序开展; ( 三)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商海关总署确定的跨部门、跨地区 的互联互通的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;( 四)符合财政部、 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【问题 92】拟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如何向财政部、 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备案?
答:符合《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》 (财政部公告 2015 年第 3 号)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地区,应 由省级人民政府将包括拟实施日期、离境口岸、退税代理机 构、办理退税场所、退税手续费负担机制、退税商店选择情 况和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等情况的离境退税政策 实施方案报财政部、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,备案后 该地区即可实施离境退税政策。
【问题93】境外旅客购物申请离境退税需符合哪些条 件?
答:境外旅客申请退税,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( 一) 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 达到 500 元人民币;( 二)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;( 三 ) 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 90 天;( 四)所购退税物品 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。
【问题 94】境外旅客如何申请办理离境退税?
答: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办理流程可分为旅客购物 申请开单开票、海关验核确认、代理机构审核退税三个环节。 具体来说:( 一)旅客购物申请开单开票:境外旅客在退税 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,需要申请退税的,应当向退税商店索 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。( 二)海关验 核确认: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,应当主动持退税物品、 退税申请单、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 管。海关验核无误后,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 章。( 三)代理机构审核退税:境外旅客凭护照等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、海关验核签章的退税申请单、退税物品销售发票 向设在办理境外旅客离境手续的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 代理机构申请办理退税。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
后,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。
【问题 95】2019 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中,离境退税政策 做了哪些调整?
答:根据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,增值税税率由 16%和 10% 分别调整为 13%和 9%。为配合税率调整,离境退税物品的退 税率相应调整,针对适用税率为 9%的物品,增加了 8%的退 税率,其他物品,仍维持 11%的退税率。也就是说,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,将退税物品的退税率由原 11%一档调整为 11% 和 8%两档,适用税率为 13%的退税物品,退税率为 11%;适 用税率为 9%的退税物品,退税率为 8%。 同时,为 了最大限 度保证境外旅客权益,退税率调整设置了 3 个月的过渡期。 过渡期内,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,如果已经按照调整前 税率征收增值税的,仍然按照调整前 11%的退税率计算退税。
【问题 96】某境外旅客 2019 年 4 月 1 日来我国游玩, 假定该旅客5 月 20 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套蚕丝睡 衣,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 请单。该旅客拟于 7 月 10 日从上海离境,其在北京购买的 蚕丝睡衣能否在上海办理离境退税?
答:该旅客在北京购买的蚕丝睡衣可以在上海办理离境 退税。按照离境退税政策,境外旅客在全国任意退税商店购
物后,从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任意地区离境口岸离境,只 要符合退税申请条件的,均可办理离境退税。在本例中,北 京、上海均为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。 因此,该旅客离 境时,其在北京购买的蚕丝睡衣,可以在上海离境口岸办理 离境退税。
【问题 97】某境外旅客于 2019 年 4 月 1 日来到我国。 当日,该旅客在江西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件瓷器,取得退税 商店当天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,发票注明税 率 13%,价税合计 565 元。2019 年4 月 5 日,该旅客从江西 离境。经审核,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,该 旅客可获得退税额62.15 元。退税代理机构能否根据旅客意 愿采用现金方式为旅客办理退税?
答:可以。按照《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(试 行)》(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1 号发布,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)的规定,退税支付方式包括现 金和银行转账两种。退税金额未超过 10000 元人民币的,根 据境外旅客选择,退税代理机构采用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 式退税。按照上述规定,本例中退税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旅客 意愿采用现金方式办理退税。
【问题 98】退税商店在为境外旅客开具《离境退税申请
单》时,需要在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哪些信息?
答:按照《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(试行)》(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1 号发布,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)的规定,退税商店开具《离境退税申 请单》时,要核对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,同时在离境退税 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以下信息:一是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 信息以及其上标注或能够采集的最后入境日期;二是境外旅 客购买的退税物品信息以及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。
【问题 99】某境外旅客 2019 年4 月 1 日来我国游玩。4 月 3 日,该旅客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件旗袍,取得退 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退税申请单,发票 注明税率 13%,价税合计4520 元。4 月 5 日,该旅客将旗袍 作为礼物送给了中国好友。2019 年4 月 6 日该旅客从北京离 境。该旅客是否可以就其购买的旗袍申请办理离境退税?
答:不可以。按照《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 退税政策的公告》(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15 年第 3 号 )的规定,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 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,是境外旅客申请离境退税的必要条 件。本例中该旅客已将购买的旗袍赠予中国好友,未由旅客 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,因此该旅客不能就其购买的 旗袍申请离境退税。
二、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政策
(一)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
【问题 100】军人的转业费、复员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 税吗?
答:按照现行政策规定,军人的转业费、复员费免征个 人所得税。
【问题 101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、职工的安家 费、退职费、退休工资、离休工资、离休生活补助费,需要 缴纳个人所得税吗?
答: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、职工的安家费、退职 费、退休工资、离休工资、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。
【问题 102】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,汇 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减税幅度不一致,该如何计算减免税 额?
答:残疾、孤老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, 汇算清缴地与预缴地规定如果不一致,可以用预扣预缴地规 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 比较,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。
( 二)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
【问题 103】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,纳税人需 要注意什么?
答:纳税人日常看病时,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 报销相关票据等资料备查,同时,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 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支出情 况。
【问题 104】纳税人如何知道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的 自付金额?
答:国家医疗保障局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查询服务。参加 基本医保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,查询发 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 负担的累计金额。
【问题 105】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、医疗保险 金、基本养老保险金时,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?
答: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、医疗保险金、基本 养老保险金时,免征个人所得税。
( 三)个人境外所得税款抵免政策
【问题 106】居民个人应该什么时候申报办理境外所得 税款抵免?
答:考虑到居民个人可能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境外取得 多项所得,在取得后即申报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申报负担, 纳税人也难以及时从境外税务机关取得有关纳税凭证,因此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,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应在取得 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进行申报并办理抵免。
( 四)优化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
【问题 107】我符合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 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》(2020 年第 19 号)规定的条件,从 2021 年 1 月起原单位按 6 万元扣除 减除费用,但是在2021 年 7 月更换工作,到新单位后减除 费用如何扣除?是不再减除还是按每月5000 元累计扣除?
答 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 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》(2020 年第 19 号)规定的新 的预扣预缴方法,适用于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 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 入不超过 6 万元的居民个人。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:
1.上一纳税年度 1-12 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 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;2.上一纳税年度 1-12 月的累 计工资薪金收入(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 得,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)不超过 6 万元;3.本纳 税年度自 1 月起,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。
您更换工作单位后,不再满足上述第 3 个条件,即 “ 同 一单位”适用条件。新单位应当根据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管理办法(试行》的规定,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, 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。其中:累计减除费用,按照 5000 元/ 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 算。也就是说,您 2021 年 7 月到新单位首次取得工资薪金 所得,新单位办理扣缴申报时,减除费用应当按照 5000 元 ( 5000 元/月 × 1 月)扣除。在原单位已经扣缴的部分无需 在预缴阶段调整,您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按照 6 万元/ 年的标准扣除基本减除费用计算全年应纳税额,与 已预缴税 款进行比较,多退少补。
另外, 由于您换工作前已在原单位充分享受 6 万元/年 减除费用,为减轻您的办税负担,我们建议您在新单位不再 扣除减除费用,以免汇算时再调增多扣除的费用进而补缴税 款。
三、支持小微经营主体税费优惠政策
(一)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
【问题 108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(季) 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?
答 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 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(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 第 1 号)规定,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(包括销 售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和不动产)合计销售额,判 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。 同时,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 过 10 万元、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 未超过 10 万元的,其销售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取 得的销售额,免征增值税。
【问题 109】境外单位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免税政策?
答:按照现行政策,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 模纳税人,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,均由扣缴义 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,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 额 10 万元以下免税政策。
【问题 110】转登记规定中累计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销
售额?
答: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。
【问题 111】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?
答:增值税起征点,仍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》和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执 行。即:按期纳税的,为月销售额 5000-20000 元(含本数), 按次纳税的,为每次( 日)销售额 300-500 元(含本数)。 无论是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2-3 万元(季度 6-9 万 元)免征增值税的规定,还是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将小规 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 3 万元提高至 10 万元(季度 由 9 万元提高到 30 万元),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。
【问题 112】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是超过部 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?
答: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,如果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,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。
【问题 113】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 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税政策?
答 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 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 国家税务
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2 号)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,销 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 免税政策。
【问题 114】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 10 万元但季度销 售额不超 30 万能否免征增值税?
答: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,那么月销售额超 过 10 万元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税的;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 规模纳税人,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,但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,是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的。
【问题 115】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 规模纳税人?
答:该规定不仅针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 的小规模纳税人,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 元的小规模纳税人。
【问题 116】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一月份有销售,二 月三月办理停业登记,能否享受按季 30 万元免征增值税政 策?
答:按照政策规定,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,季 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,免征增值税。所以,如果一季
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 30 万元,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的。
【问题 117】新办或注销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,实 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,是按照实际经营期享受还是按季 享受优惠?
答:从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, 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,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 是季度中间注销的,均按 30 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。
【问题 118】我是一家小型超市,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。除了卖日用百货外,还零售新鲜蔬菜。我超市销售新 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,按规定一直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 值税政策。请问,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 售额时,是否需要计算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?
答:需要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 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(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)规定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( 以下简称小规 模纳税人)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,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( 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,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,下同)的,免征增值税。因此,你公司应以取得的 所有销售额,包括免税业务的销售额,合计判断是否超过月
销售额 10 万元(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)的标准。
【问题 119】我公司是北京一家建筑企业,属于按季申 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。我公司目前在外地有几个建筑项 目,关注到最近国家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中 有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以下无需预缴增值税的规定,请问是 分不同建筑项目的销售额分别判断还是按照建筑项目的总 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预缴?
答 :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9 号)规定,按照现行 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,凡在预缴地实现 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(季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)的, 当期无需预缴税款。你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,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 目的,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 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;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,按 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 税。
【问题 120】2023 年适用 3%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%征 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应如何用含税 销售额换算销售额?
答 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 2020 年第 9 号 )第一条规定,纳税人减 按 0.5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,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:销售 额=含税销售额/( 1+0.5%)。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 征收率变动政策, 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。根据上述 规定,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)未 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, 比照上述公式原理,适用 3% 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%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销 售额的计算公式为:销售额=含税销售额/( 1+1%)。
【问题 121】我是一家小型装修公司,属于按月申报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可以适用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征税政 策。请问,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月销售额是 按照差额前还是差额后判断?
答: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 (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)规定,适用增值税差 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,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 以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。 因此,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 按规定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的,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 适用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。
【问题 122】我是 A 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,在 B 市和 C 市都有建筑项目,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。我 公司2023 年一季度预计销售额60 万元,其中在 B 市的建筑 项目销售额40 万元,在 C 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 万元,我 应如何缴纳增值税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 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 号)第二条规定,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 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 1%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 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 号 )第一条规定,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,合计月销售 额未超过 10 万元( 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,季度销售 额未超过 30 万元) 的,免征增值税。 第九条规定,按照现 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,凡在预缴地实 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, 当期无需预缴税款。在预 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,适用 3%预征率的预缴 增值税项目,减按 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你公司 2023 年一 季度销售额 60 万元,超过了 30 万元,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 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,在机构所在地 A 市可享受减按 1%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。在建筑服务预缴地 B 市实现的销售
额 40 万元,减按 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;在建筑服务预缴地 C 市实现的销售额 20 万元,无需预缴增值税。
【问题 123】租金收入分摊政策的适用范围?
答: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,纳税人提供租赁 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,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 当天。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定。在执行月销售额 10 万元 以下免税政策时,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,为充分释 放政策红利,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,允许自然 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。除自然人 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。
【问题 124】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 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赁期分摊?
答:自然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 金,均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 金,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,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 超过 10 万元的,免征增值税。
【问题 125】行政事业单位、居民委员会、村委会等非 企业性单位,对外出租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款,能否以分摊后 的销售额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?
答:非企业性单位一次性收取租金取得的租金收入,不 适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规定,不能以分摊后的销售 额享受普惠性免税政策。
【问题 126】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, 自 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提高?
答: 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,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 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不 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。(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 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》(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 号)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 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33 号))。
【问题 127】月销售未超 10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放 弃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?
答: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,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 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,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,可以自 愿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。
【问题 128】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,税率是显示实际征收率还是显示***?
答: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和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,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;对于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,如 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 10 万元,税率栏次显示***。
【问题 129】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,税率如何显示?
答: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,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。
【问题 130】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,税率 显示***,该如何填增值税申报表?
答: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 普通发票,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 10 万元,税率栏次 显示***的,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情况如下:
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(按季 30 万 元),则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确认当期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, 准确填写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对应 栏次。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(按季 30 万元),则应当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(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23 年第 1 号)规定,将当期销售额填入《增值税纳
税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。按 照现行政策规定,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 (按季 30 万元),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,其销售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 取得的销售额,也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。适用增 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,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,确定其是 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。
【问题 131】我公司是批发摩托车的小规模纳税人,在 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时,应当如何开具机动车 发票?
答:批发机动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车辆销售给下游经销 商时,按照《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》(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 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)的规定开具左上角 带有 “机动车”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根据《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 项的公告》(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):小规模纳 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,适用减按 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的,应按照 1%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。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 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【问题 132】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2023
年8 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按照习惯开具了 3%征收率的增值税 普通发票,如实际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,请问我能够享 受免税优惠政策吗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9 号)第一条规定,对月销售 额 10 万元以下(含本数)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 值税。您的月销售额如未超过 10 万元,可以在申报纳税时 直接进行免税申报,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。
【问题 133】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小规模纳税人,能 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,应如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 ) 第一条规定,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(含本数) 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零售 机动车,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,并开具免税的机动 车销售统一发票,相应地,购买方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; 如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、开具 3%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,则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。
【问题 134】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
2023 年9 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 万元,请问能够享 受什么减免税政策,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9 号)第二条规定,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适用 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 1%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 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 号 )第五 条规定,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,适用减按 1%征收 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,应按照 1%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。因 此,您 9 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20 万元,可以适用减按 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,并按照 1%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。
【问题 135】我是个体工商户,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。2023 年 1 月 5 日,自行开具了 1 张征收率为 3%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, 尚未申报纳税。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,如果我要享受减按 1%征收增值税政策,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%的专 用发票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 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 号)第二条规定,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
人适用 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 1%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。 您取得适用 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可以享受减按 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。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 能,您已向购买方开具 3%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应在增 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 专用发票后,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。否则, 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 3%征收率 申报缴纳增值税。
【问题 136】我是个体工商户,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,2023 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25 万元。请 问我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,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,开具 1% 或 3%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?
答: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 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 号 )第四 条、第五条有关规定,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 10 万元 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,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;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%征收率销售收入减 按 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,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 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,就 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,按照 1%或者 3%征收率计算 缴纳增值税,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【问题 137】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 2023 年 1 月 3 日,自行开具了4 张免税发票已交给客户,请 问如果我公司要享受减按 1%征收增值税政策,是否必须追回 上述免税发票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 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 号)第二条规定,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 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 1%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。
如符合上述规定,可以享受减按 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 策,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,在 申报纳税时减按 1%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。需要注意的 是,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 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(2023 年第 1 号)第五条规定,小 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,适用减按 1%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政策的,应按照 1%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。
【问题 138】我是一位市民,2023 年 1 月 3 日在办税服 务厅代开2000 元的发票,由于超过按次纳税500 元的起征 点,按照 3%征收率缴纳了税款,代开了 3%征收率的增值税 普通发票,发票已交给客户。请问我是否能享受减按 1%征收
增值税政策,是否必须追回发票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 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 号)第二条规定,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 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 1%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。第四条规定,按照本公告规定,应予减免的增值税,在 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,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 款或予以退还。因此,您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 1%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政策,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,您在上 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开的 3%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,无 需追回。
【问题 139】我是个体工商户,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。2023 年8 月 5 日,自行开具了 1 张征收率为 3%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, 尚未申报纳税。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,如果我要享受减按 1%征收增值税政策,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%的专 用发票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9 号)第二条规定,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适用 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 1%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。您取得适用 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可以享
受减按 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。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 扣功能,您已向购买方开具 3%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应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后,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。否 则,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 3%征收 率申报缴纳增值税。
【问题 140】我是一家餐饮公司,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,2023 年8 月 25 日为客户开具了2 万元的3% 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。8 月实际月销售额为 15 万元,均为 3%征收率的销售收入,我公司客户为个人,无法收回已开具 发票,请问我公司还能够享受 3%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%征 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吗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9 号)第二条规定,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适用 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 1%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。您 3%征收率的销售收入 15 万元,可以在申报 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,享受 3%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%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。为减轻您的办税负担,无需对已开 具的 3%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。但需要注 意的是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 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
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 号 )第五条规定,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,适用 减按 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,应按照 1%征收率开具增 值税发票。 因此,今后您享受 3%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%征 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,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,应按照 1%征收率开具。
【问题 141】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,2023 年 8 月销售额20 万元,均为客户开具了3%征收率 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,请问我还能享受3%征收率销售收入 减按 1%征收增值税政策吗?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,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9 号)第二条规定,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适用 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 1%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。根据上述规定,您可以享受 3%征收率销售收入 减按 1%征收增值税政策。但由于您开具的 3%征收率的机动 车销售统一发票,具有抵扣功能,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, 可以凭您开具的 3%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,抵扣对应 的进项税额。因此,您需要追回已开具的 3%征收率的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,重新开具 1%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, 方能享受减税政策。如无法追回,则需要按照 3%征收率计算
缴纳增值税。今后您要享受 3%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%征收 增值税政策时,如需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,注意应按照 1%征收率开具。
【问题 142】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,2023 年 8 月销售额9 万元,为客户开具发票时因无法确 认本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 10 万元,开具了 1%征收率的机动 车销售统一发票,请问我还能享受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 税政策吗?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是否能够抵 扣进项税额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9 号)第一条规定,对月销售 额 10 万元以下(含本数)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 值税。您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,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 接进行免税申报,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。您的客户如为一般 纳税人,可以凭您开具的 1%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, 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。
【问题 143】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,每月销售额在 10 万元左右,月中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 法确认本月是否能够享受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税政策, 请问我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,应如何开具机动车销
售统一发票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9 号)规定,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 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。您在月中开票时并不知晓销售额是否 会超过 10 万元、能否享受免税政策,应先按照 1%征收率开 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。申报纳税时,如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,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,如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,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 1%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。
【问题 144】我是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,月 销售额不到 10 万元,请问还能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吗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9 号)第一条规定,对月销售 额 10 万元以下(含本数)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 值税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,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 政策,开具左上角有 “机动车”字样的税率栏为 “免税” 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【问题 145】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每
月销售额在 10 万元左右,但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当 月总收入会否超过 10 万元,请问我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 惠政策,应如何开具发票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9 号)第一条规定,对月销售 额 10 万元以下(含本数)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 值税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 减按 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。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 超过 10 万元的情况下,适用 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应 先按照 1%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。申报纳税时,如月销 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,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,如 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,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 1%征收率申 报缴纳增值税。
【问题 146】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2023 年5 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按照习惯开具了 3%征收率的增值税 普通发票,如实际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,请问我能够享 受免税优惠政策吗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) 规定,2027 年 12 月 31 前,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(含本 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您的月销售额如
未超过 10 万元,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,享 受免征增值税政策。
【问题 147】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冲红,当季 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时,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 还?
答:按照现行政策规定,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,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 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。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( 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,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)的,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,在 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 票后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。
【问题 148】如果缴纳过税款后专票丢失,按现行规定 办理了丢失手续,后续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,可以申请退还 税款吗?
答: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,发生销 售退回、开票有误、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 条件,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,可以开具红 字专用发票。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,需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,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
方法处理。 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后,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。
【问题 149】原发票无法退回红冲导致的增值税免税政 策执行难问题怎么解决?
答: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,下游一 般纳税人可以抵扣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,为保障增值税抵 扣链条的完整性,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应当在缴纳增值税后方可开具。小规模纳税人月 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( 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,季度 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) 的, 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 经缴纳的税款,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。按照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 (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7 号)规定,如果购买方取 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,需要将增值税税额从进项税 额中转出,并填写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》后, 由税务机关根据校验通过的《信息表》为销售方代开红字专 用发票,并不需要将原发票退回。
【问题 150】符合免税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代 开普票时不进行征收税款,还是先征后退?
答: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,代开增值税普通发 票时不征收增值税。
【问题 151】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 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征增值税?
答: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,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。 因此,月(季度)销售额未超过免 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额, 免征增值税。
【问题 152】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(增值税)。按季申报 小微企业 4-6 月销售额32 万元,7 月开具红字发票冲减4-6 月销售额 6 万元(销货退回),冲减后 4-6 月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,7 月份企业要注销,7 月申报缴纳的4-6 月税款可 以退回吗?
答:不可以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》(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)第三十一条规 定: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 销售额,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 减。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 7 月发生的销售退回,不能冲减 4-6 月的销售额,其 4-6 月销售额仍然为 32 万元,销售退回的 6 万元,应从 7-9 月的销售额中扣减并进行纳税申报。
【问题 153】我公司是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2021 年适用 3%征收率减按 1%征收增值税政策。有一笔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在2021年 12 月 1 日的收入,已经按照 1%征收率开 具发票,但由于购买方名称填写错误被购买方拒收,请问是 否可以重新开票?
答:可以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 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(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)第六条规定,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 入,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并已开具增 值税发票,如发生销售折让、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 红字发票,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;开 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,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 红字发票,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。
【问题 154】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从 2019 年3 月 1 日起成为一般纳税人,公司一季度如何申报,如何享受免税 政策?
答:需要在 4 月份征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:一是办理 3 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;二是办理 1-2 月税款所 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,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可以按季度销 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。对于
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,或 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,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 核定为按季的,纳税人对应属期申报销售额均统一以 30 万 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。
【问题 155】我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 2023 年 1 月发生适用3%征收率的销售额 15 万元,全部在 1 月 4 日开具发票,其中 10 万元开具免税发票,5 万元开具 3%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,按规定可以适用3%减按 1%征 收率政策,请问应当如何办理 1 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 申报?
答 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 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 号 )第七条规 定,纳税人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 号),适用减 按 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,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在《增值税及 附加税费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“应征增值税不含税 销售额( 3%征收率)”相应栏次,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 额按销售额的 2%计算填写在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(小 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“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”及《增值税减免 税申报明细表》减税项目相应栏次。你公司适用减按 1%征收 率征收增值税政策,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, 已经开具的免
税发票和 3%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税销售额,按照上 述要求填报。
【问题 156】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 2023 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 万元,请问应当如何填 写申报表?
答 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 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 号 )第七条规 定,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,合计月销售额 未超过 10 万元的,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 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“小微企 业免税销售额”或者 “未达起征点销售额”相关栏次。你公 司一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未超过 30 万元,在办理增值税纳 税申报时,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第 10 栏 “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” (如为个体工商户,应填写在第 11 栏“未达起征点销售额”)。 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,则无需填报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 细表》。
【问题 157】小规模纳税人,纳税期限不同,其享受免 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。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 月或按季纳税?
答 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 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(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 第 1 号)第八条 “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 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,一经选择,一个会计年度 内不得变更”。因此,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 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。 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,纳税人一经选 择,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。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,是指 会计上所说的 1-12 月,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 思。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,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,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 税期限后, 当年 12 月 31 日前不得再次变更。
【问题 158】纳税期限变更需要提供什么资料?办理程 序是纳税人自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变更?还是在申报表中 选择变更?
答: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 限,无需提供资料。
【问题 159】纳税人季度中变更纳税期限,对享受增值 税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?
答: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(包括按月变更为按季或按季
变更为按月)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,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 效时间不同: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,可 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;在季度 第二、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, 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 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,可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 税期限申报纳税。如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,在季度 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,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 起按季申报纳税,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免税标 准;如在季度第二、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, 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,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免税标准,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,适用季度销 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免税标准。
【问题 160】季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,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?
答 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 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(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 第 1 号)规定,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,凡在 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( 以 1 个季度为 1 个 纳税期的,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) 的, 当期无需预缴 税款。
【问题 161】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, 自行开 具专票,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,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 款?
答: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。
【问题 162】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是扣除前还是扣除 后的销售额?如提供建筑服务,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 确认是否超过 10 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?
答: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。如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,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 额, 以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10 万元免税政策。
【问题 163】建筑行业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 确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收入?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 对其真实性负责吗?
答: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,在预 缴时,应填写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》。纳税人应对其 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并在该表格中“声明”栏签字确认。
【问题 164】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, 每个项目不超 10 万,但是月总销售额超 10 万,以哪个为标 准?
答: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,按 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 10 万元。
【问题 165】预缴地季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时预缴税款可 否退还?
答 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 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(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 第 1 号)规定,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 纳税人,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, 当 期无需预缴税款。 因此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 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, 当期无需预缴税款。 已预 缴税款的,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。
【问题 166】A 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,2024 年 4 月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,4 月份收入8.8 万元,请问当 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?
答 :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9 号)规定,小规模纳 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,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 元( 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,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 元,下同)的,免征增值税。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 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,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
万元的, 当期无需预缴税款。A 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 税人,4 月份收入没有超过 30 万元,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 预缴增值税。如果 A 公司 4-6 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 入超过 30 万元,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;如果 4-6 月未超过 30 万元,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。
【问题 167】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,属于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。请问,小规模纳税人新政策出台后,我公司 出租位于省外城市的住房还需要预缴增值税吗?
答:需要预缴增值税。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9 号)规定,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 1%征收 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 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 1%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 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2021 年第 24 号) 规定,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 房,按照 5%的征收率减按 1.5%计算缴纳增值税。住房租赁 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, 减按 1.5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因此,你公司出租与机构所在 地不在同一县(市、 区)的住房,不适用 2023 年第 19 号公 告的规定,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位于省外城市的住房应减按 1.5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;你公司向非个人出租位于省外城市
的住房,应按照 5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
【问题 168】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,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, 请问,我公司在 4 月份收到的预收款,是否需要按照 3%的预 征率预缴增值税?
答:需要预缴增值税。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9 号)规定,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 1%征收 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 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 1%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按照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 的规定》(财税〔2016〕 36 号附件 2)规定,房地产开发企 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,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,适用 5% 征收率。 因此,你公司不适用 2023 年第 19 号公告的规定, 需按现行规定预缴增值税。
【问题 169】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剔除不动产转让 销售额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,在申报时应注意什么?
答:按照现行政策规定,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 不动产业务,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 否超过 10 万元(按季 30 万元)。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 申报过程中,可按照申报系统提示据实填报不动产销售额,
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超过月销售额(季度销售额)及填报注 意事项。
【问题 170】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,除 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,还需要填报申报 表相关栏次吗?
答:需要填报。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,除了按照申 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,还应根据政策适用情况据 实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相关栏次,完整申报当期全部销 售额。
【问题 171】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,其他个人发生销 售不动产如何处理?
答: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,应当按照现 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(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)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,继 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。 比如,如果其他个人销售 住房满 2 年符合免税条件的,仍可继续享受免税;如不符合 免税条件,则应依照政策规定纳税。
【问题 172】我是一家批发货物的小公司,属于按月申
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。4 月份,我公司销售不动产取得 收入50 万元(不含增值税,下同),销售货物取得收入8 万 元。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 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吗?
答 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 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(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 第 1 号)规定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( 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 人)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,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 元( 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,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 元,下同)的,免征增值税。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 销售行为,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,但扣除本期发生的 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,其销售货物、劳 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。你公司合计 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,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 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, 因此,按照规定,你公司销售货 物取得的销售额,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 下免征增值税政策。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,应照章缴纳增 值税。
【问题 173】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 2023 年 1 月 6 日转让一间商铺,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, 预计 1 月份销售额在 10 万元以下,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
票,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,申报时应注意 什么?
答 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 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 号 )第一条规 定,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,合计月销售额 超过 10 万元,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 超过 10 万元的,其销售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取得 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。你公司在办理 1 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 纳税申报时,应在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)》 的填报界面,准确录入 “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 额”数据,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 额。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,则可以享受免征增 值税政策。在办理纳税申报时,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 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“免税销 售额”相关栏次。
【问题 174】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上月发生的销售 在本月发生销售退回,本月实际销售额超 10 万元,如何确 定本月销售额能否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?
答:按照现行政策规定,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的,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,应当从当期销售 额中扣减。 因此,发生销售退回的小规模纳税人,应以本期
实际销售额扣减销售退回相应的销售额,确定是否适用 10 万元以下免税政策。
( 二 )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
【问题 175】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一样吗?
答:目前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一 样的,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,且同 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、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、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。
【问题 176】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比例是多少?
答: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,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 支出,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%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 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扣除。
【问题 177】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吗?
答: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 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 国税函〔2008〕650 号)
规定,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。
【问题 178】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原因预 缴时未享受优惠,那么年度结束后是否还有机会享受优惠政 策?
答: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,在年度中间预缴时由于 各种原因没有享受优惠,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,仍可享受 相关优惠政策。
【问题 179】本年度调整为按季申报后,次年度申报期 限如何执行?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,在当年度4 月 份预缴申报时,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,按规定调整为按季 度预缴申报。问,次年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怎么执行?是 默认继续按月预缴申报,还是若企业不自行提出申请,则一 直按照按季度预缴申报?
答:企业本年度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后,次年度及以 后年度原则上继续默认为按季度预缴申报。
【问题 180】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可 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?
答 :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一条规定,“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,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
税人”“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”。因此,个体 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 务人,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。
【问题 181】我公司在外地设立了一家分支机构,在判 断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,从业人数、资产总额指标是否包括 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?
答: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,企业应以法人为主 体,计算从业人数、资产总额等指标,即企业设立不具有法 人资格分支机构的,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 从业人数、资产总额、年度应纳税所得额,依据合计数判断 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。
【问题 182】我公司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,如何判断是 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?
答:预缴企业所得税时,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、从 业人数、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,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 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。其中,资产总额、从业人数 指标比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2 号)中“全 年季度平均值”的计算公式,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 末的季度平均值;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预缴
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 300 万元的标准判断。
( 三)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
【问题 183】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的减免税额如何计算?
答: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 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2 号)规定,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 税额=(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应纳 税额-其他政策减免税额 ×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) × 50%。这一计算规 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,税务机关为纳税 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,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、 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,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。
【问题 184】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是否需要办理备案?
答: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 受减半征税政策,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,通过填写个人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,即可享受。
【问题 185】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 得税政策?
答: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,税务机关 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。实 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,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 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。
【问题 186】我是个体工商户,今年已就经营所得预缴 税款,还能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吗?
答: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,个体工商户今年前几个 月 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,也能享受税收优惠。具体办法 是,按照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2 号) 应减征的税款,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,可申请退税; 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,当年抵减不完的在年度汇算 清缴时办理退税。
【问题 187】我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, 能够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吗?
答:可以享受。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 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》 ( 2023 年第 12 号)规定,个体工商户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
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,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。
( 四 )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
【问题 188】代扣、代征税款的情形下,纳税人如何享 受“六税两费”优惠政策?
答:代扣、代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或 个体工商户税款的,扣缴义务人、代征人可以减按 50%计算 扣缴或代征 “六税两费”优惠范围内税费额。主管税务机关 应当指导扣缴义务人、代征人进行明细报告,保障有关纳税 人及时享受 “六税两费”优惠政策。
【问题 189】跨区域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所 缴地方税费如何退税?跨区域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“六税两费”优惠时存在的问题,企业在业务发生地报 验后预缴申报附加税时未享受减征优惠,回到注册地申报时 由于报验地未享受优惠,但实际应享受,造成注册地申报正 常填写数据后在申报表“本期应补(退)税(费)额”处形 成负数多缴,存在多缴税款的退税应注册地退税还是申请报 验地退税?
答:应申请报验地退税。原则是在哪儿交,就在哪儿退。
【问题 190】哪些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“六税两费”减 免优惠?
答: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均可以按规定申报享受 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。
【问题 191】我公司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 业,可以申报享受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吗?
答: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,均可以申报享受 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。
【问题 192】 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 策?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在代开环节能否享受“六税两费”减 免政策?
答: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 29 条、《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(财税〔2016〕36 号印发)第 3 条、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》(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43 号)第 4 条等规定, 自然人( 即其他个人)不办理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,因此自然人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享 受 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。根据现行规定,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无需代开发票,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各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在代开发票环节时,可以享受 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。
【问题 193】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是否可以 申报享受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?
答:可以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均可以按规定申报享受 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。
【问题 194】我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,是否可以申报享 受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?
答: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,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,可以申报享受 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。
【问题 195】外出报验的纳税人、跨区税源登记的纳税 人能否享受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?
答:包括外出报验、跨区税源登记的纳税人在内的各类 纳税人,均应当根据其税务登记信息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 记信息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,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、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微利企业,符合条件的 可以享受 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。
【问题 196】我公司是分支机构,登记为一般纳税人, 是否可以申报享受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?
答: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,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 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
部应纳税所得额、应纳税额,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 于小型微利企业。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 构,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,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 小型微利企业来判别能否申报享受 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。
【问题 197】我公司是 2024 年的新设立企业,尚未办理 过汇算清缴,能否申报享受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?
答: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,从事国家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,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 过 300 人、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,在办理 首次汇算清缴前,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“六税两费” 减免优惠。
【问题 198】我公司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,还能享受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吗?
答: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, 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 用 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。但是,如果你公司符合小型微利 企业条件,或者属于个体工商户,仍然可以据此享受 “六税 两费”减免优惠。
【问题 199】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已符合增
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,但是还未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, 还能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吗?
答: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 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,经税务机关通知,逾期仍不办理 登记的, 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 受 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。
【问题 200】我公司成立于 2023 年8 月,属于一般纳税 人,2024 年 6 月刚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,如何确定是否 可以申报享受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?
答: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 一般纳税人, 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, 可申报享受 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;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 业的一般纳税人,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,不得再申报享受 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。新设立企业按 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,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 “六税 两费”的,也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 免优惠。
【问题201】我公司为 2024 年 8 月新设立企业,登记为 一般纳税人,当月购买房产并申报缴纳印花税,能否享受“六 税两费”减免优惠?
答: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,从事国家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,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、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,设立当月依照 有关规定按次申报“六税两费”时,可申报享受“六税两费” 减免优惠。
【问题 202】我公司成立于 2023 年9 月,属于一般纳税 人,今年 3 月刚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,确定不属于小型 微利企业,3 月按次申报“六税两费”时是否可以享受减免 优惠?
答:不可以。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 企业的一般纳税人,按次申报的, 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 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,不得再申报 享受 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。
【问题203】我公司如何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 业申报享受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?
答: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 果为准。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,从事国 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,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 超过 300 人、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,可在 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 “ 六税两
费”减免优惠;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,则根据设立 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、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 享受 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。
【问题 204】我公司申报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期间的“六税两费”时,如何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?
答:2024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,登记为一般纳 税人的纳税人,依据 2023 年办理 2022 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 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 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。从 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、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 立企业,根据申报期上月末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、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判断是否可按照 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 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;对于新设立 当月即按次申报的,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 超过 300 人、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。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,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 后,从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,依据汇算清缴的结果确 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;汇算清缴后,按规定申报当月 及之前的 “六税两费” 的,也根据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 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。
【问题205】我公司申报缴纳的哪些税费种可以享受本 次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?
答 :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)规定,享受减免的 “六税两费”包括 资源税(不含水资源税)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城镇 土地使用税、 印花税(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)、耕地占用税 和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【问题206】我公司缴纳水资源税,可以享受“六税两 费”减免优惠吗?
答:不可以。水资源税尚未纳入 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 范畴。
【问题 207】“六税两费”优惠政策的减征幅度是多少?
答 :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)第二条规定,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,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(不含水资源税)、城市维护 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 印花税(不含证券交易 印花税)、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【问题208】我公司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,还 可以继续享受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吗?
答: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、个体工商户 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,可叠加享受 “六税两费”减免 优惠。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,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是在享 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。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 的,“六税两费”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 免税额后的数额。
【问题209】我公司同时申报享受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 惠和重点群体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 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,应当按什么顺 序处理?
答:纳税人同时申报享受 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以及重 点群体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 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的,应先享受重点群体、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,再按减免后的金额申 报享受 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。
【问题210】我公司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,对于首 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缴纳的“六税两费”是否需要进
行更正?
答: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 算清缴申报前, 已按规定申报缴纳 “六税两费” 的,不再根 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。
【问题211】我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,逾期办理或更正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,是否需要相应对“六税两 费”的申报进行更正?
答: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、新设立 企业,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,应当依据逾期办理 或更正申报的结果,对 “六税两费” 申报进行相应更正。
【问题212】我公司申报“六税两费”时,如何填报有 关减免税信息?
答:纳税人申报 “六税两费” 时,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 有关申报表单中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 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,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 代码、 自动计算减免税款。
【问题213】我公司“六税两费”的申报逾期了,是否 还可以享受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?
答: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逾期申报的 “六税两费”税费
款的属期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内,可申 报享受 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;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 商户逾期申报的“六税两费”税费款的属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内,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;登记为 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逾期申报的 “六税 两费”税费款的属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内的,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,也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。
【问题214】我公司申报“六税两费”减免优惠时,需 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?
答: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,除申报表单 外,不需额外提交资料。
(五)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
【问题215】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,文化事业建设费 的标准是否提高?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适用按月 10 万元按 季 30 万元的规定?
答: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 2 万元时,小规模纳税人 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的缴费义务人,同时免征文化事业 建设费。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 3 万元后,对月销售 额不超过 3 万元的缴费义务人,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,
但此项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,并已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到期停止执行。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 10 万元后, 没有出台提高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标准的文件。 因此, 目前 执行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。
四、支持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
(一)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
【问题 216】我公司2023 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适用 加计扣除政策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7 号)明确:企业开展研发 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,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%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 的,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%在税 前摊销。你公司 2023 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, 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。
【问题 217】企业在 10 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,怎么填写申报表,需要留存相关资料
吗?
答: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 “真实发 生、 自行判别、 申报享受、相关资料留存备查”办理方式。 在实际操作中,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, 自行计 算加计扣除金额,填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(季)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(A 类)》享受税收优惠,根据享受加计扣 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(前三季度)填写《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优惠明细表》(A107012)。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》 (A107012)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。
( 二)支持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政策
【问题218】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 策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是什么?
答: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 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55 号)和《关 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 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 第 17 号)规定,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1. 在中国境内(不包括港、澳、 台地区)注册成立、实行查账 征收的居民企业;2.接受投资时,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, 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%;资产总
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; 3.接受投资时设立时 间不超过 5 年( 60 个月);4.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;5.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 税年度,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%。
【问题219】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 用支出的比例如何把握?
答: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,指企业接受 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 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。此口径参考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 用占比的计算方法,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,使 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政策红利。 比如,某公司制创投企业 于 2022 年 5 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,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 文件规定,初创科技型企业 2022 年发生研发费用 100 万元, 成本费用 1000 万元,2022 年研发费用占比 10%,低于 20%; 2023 年发生研发费用 500 万元,成本费用 1000 万元,2023 年研发费用占 比 50%,高于 20%。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》 (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)明确的口径,投资当 年 及 下 一 年 初 创科 技 型 企 业 研 发 费 用 平 均 占 比 为 30%[( 100+500)/( 1000+1000) × 100%],该公司制创投企 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。
【问题220】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及个人合伙 人,有何备案要求?
答: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, 应:( 1)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年度 终了后 3 个月内,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 续,备案时应报送《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 表》, 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(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 业)。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,应按年度 分别备案。( 2)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,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《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》。
【问题221】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,如 何在申报时进行投资额抵扣的填写?
答: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,应将当年允 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《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(B 表)》“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”栏,并同时标明 “投资抵 扣”字样。2019 年度以后进行投资额抵扣时,应将当年允许 抵扣的投资额填至《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(B 表)》 “投资抵扣”栏。
【问题 222】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,有何备案要求?
答: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4 个月 的次月 15 日 内,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。备案时应报送《天使投资个人 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》。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 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,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 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(协议)、章程、实际出资的 相关证明材料,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 有关资料。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,应分次备案。
【问题223】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如何进行申报 抵扣?
答: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, 按照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,应于股权转让次月 15 日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《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 情况表》。 同时,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 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《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 案表》。其中,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 时抵扣前 36 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 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,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 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《天使投资个人所得 税投资抵扣备案表》, 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
关受理的《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》。
【问题 224】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 2 年,在上海证券交易所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,应如何 处理?
答: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 收优惠条件后,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,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 时,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,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,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 资额。清算时,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 的《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》和《天使投资个 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》。
【问题225】按照政策规定,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 企业满 2 年的,其投资额的 70%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。创投 企业采取认缴出资方式,根据合同约定实际现金出资,存在 认缴出资和实际出资两个时间,具体应按哪个时间计算投资 时间?
答: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 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 2018 年第 43 号)第一条第 ( 一)项规定,投资时间应从实缴投资开始计算,具体从初
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。
( 三)集成电路等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
【问题226】企业 A 已经开始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 政策,后期又被工信部门列入工业母机企业清单,是否可以 选择停止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,而申请享受工业母 机加计抵减政策?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加计 15%,如企业 A 前期已按先进制造业的 5%计提加计抵减额,能否对差额部 分进行补充计提?
答:纳税人同时符合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,可以择优选 择适用,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。企业A 先适用先进制 造业加计抵减政策,后期可选择停止享受该政策,改为选择 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,前期未计提的差额部分可以一次性 补充计提。
【问题227】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 项税额,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?
答:不可以。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 减额。
【问题228】先进制造业企业 A 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,
能否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和农产品加计抵扣 政策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 抵减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) 规定,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的,可以择优选择适用,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。43 号 公告中仅明确不能叠加适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。农产品加计 抵扣政策是指企业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,购进用于生产或 者委托加工 13%税率货物的农产品,可加计一个百分点,按 照 10%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,不属于加计抵减政策,纳 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和农产品加计 抵扣政策。
【问题229】企业 A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,按 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,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?形 成了负数怎么申报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 抵减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 ) 等文件规定,“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 税额,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;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, 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,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,相应调 减加计抵减额。”纳税人在申报时,应将调减的加计抵减额
填写在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( 四)》“二、加 计抵减情况”第 3 列 “本期调减额” 中。按规定调减加计抵 减额后,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,应填写在第 4 列 “本期可抵 减额” 中,通过表中公式运算,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 “期 末余额”栏中。
【问题230】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、简易计税政策对应 的进项税额,应在申报加计抵减时的本期发生额中直接扣 减,还是通过本期调减额方式调减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 抵减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 ) 等文件规定,“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 税额,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;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, 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,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,相应调 减加计抵减额。”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、简易计税政策对应 的进项税额,属于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 项税额,应直接在进项税额中扣减后再计提加计抵减额,并 填写在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( 四)》“二、加 计抵减情况”第 2 列 “本期发生额”。如相应进项税额已抵 扣,又通过进项税额转出栏次转出,在抵扣时应按照抵扣的 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,并填写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表附列资料( 四)》“二、加计抵减情况”第 2 列 “本期发生
额”;在进项税额转出时,通过 “ 二、加计抵减情况”第 3 列 “本期调减额”调减。
【问题231】43 号公告等文件明确,出口货物劳务不适 用加计抵减政策,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。 对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、出口应征税、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 物对应的进项税额,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 抵减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) 等文件提到的出口货物劳务,并未区分是否征税,出 口视同 内销征税、 出 口应征税、 出 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均为出口货 物,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。
【问题 232】43 号公告等文件明确,加计抵减企业兼营 出口货物劳务、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 抵减额的进项税额,按照以下公式计算:不得计提加计抵减 额的进项税额=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×当期出口 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÷当期全部销售额。 某纳税人 2023 年 11 月底被工信部门纳入先进制造业清单, 12 月申报时能否按照 1-11 月合计销售额计算不得计提加计 抵减额的进项税额,还是必须逐月计算?
答:三项加计抵减政策采用清单制,每年清单发布均可
能存在追溯执行的情况。纳税人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的当期,将前期未计算的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, 按照当年 1 月至当期累计销售额比例一并计算。后续纳税人 按月申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,应按当月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 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。
( 四)孵化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
【问题233】对于产权不属于孵化器的不动产,对其取 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,是否可享受经营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的优惠政策?
答 :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 号)规定,经营 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 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。不动产租赁服务 属于经营租赁服务。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是转让不动产使用权 的行为,不涉及所有权。依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 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、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财税科教〔2023〕42 号),国家级、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,对其 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,可以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孵化 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。
(五)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优惠政策
【问题234】研发机构采购设备退还增值税政策,适用 于哪些研发机构?
答:根据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 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1 号)规定,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:1.科技部会同财 政部、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 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 机构;2.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、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 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;3.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、 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;4.科技 部会同财政部、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(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)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;5.科 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、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 各类科研院所, 以及各省、 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科 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 科研院所;6.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、 自治区、直 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;7.工业和信息化
部会同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 共服务示范平台(技术类);8.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 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( 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 为准);9.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;10.财政 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、技术开发 机构和学校。
【问题235】哪些产品可以享受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 税政策?
答:根据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 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1 号)规定,可适用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 策的产品清单以 41 号公告附表《科技开发、科学研究和教 学设备清单》为准。
五、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
(一)支持重点群体创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
【问题236】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、合伙企业合伙人属 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的,是否可享受从事个体经 营税费扣减优惠?
答 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 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4 号)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 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公告》( 2023 年第 15 号)均规定,相关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,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,在 3 年( 36 个月)内依次扣 减相关税费。 因此,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开办个体工商户可 按规定享受税费扣减优惠,开办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等 均不得享受。
【问题237】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后,新的业主属 于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的,是否可以享受从事个体经营税费 扣减优惠?
答: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既包括设立登记,也包括变更 登记。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,个体工 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。变更经营者的, 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 因此,个 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,如变更后的经营者属于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或重点群体,可以按规定享受税费扣减优惠。
【问题 238】14 号公告、15 号公告均规定,相关群体从 事个体经营的,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,在 3 年(36
个月,下同)内按每户每年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 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。对于同一个人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 的,是按照以每户为标准分别按照限额按年进行扣减,还是 以人为标准选择一户按照限额进行扣减,或者以人为标准合 并全部个体工商户实际应缴纳税额再按照限额扣减?
答: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 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》( 2024 年第 4 号)规定,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 家个体工商户的,应当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。除 该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、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 外,不得调整政策享受主体。
( 二)支持重点群体就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
【问题239】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招 用退役士兵、重点群体是否享受企业招用税费扣减政策?
答 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 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 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)、《财政 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
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 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)均规定,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。按照上述规定,公告所称的企业 范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 伙企业等。其中,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 得税,不缴纳企业所得税,在依次扣减相关税费时,仅扣减 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,不 扣减企业所得税。
【问题240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属于重点群体或退役士 兵,企业是否可享受招用退役士兵、重点群体就业的税费扣 减政策?
答 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 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 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)、《财政 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 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)均规定,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、重点群体,与其 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 自签 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享受政策。企业的法定代
表人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的,需满足上述条 件,企业才可享受招用就业的税费扣减政策。
【问题241】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同时在多家 企业就业的,应该如何适用政策?
答: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 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》( 2024 年第 4 号)规定,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 企业就业的,应当由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 缴纳养老、工伤、失业保险的企业作为政策享受主体。
【问题242】同时具备多重身份的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 营或者被企业招录就业的(例如同时为脱贫人口和退役士 兵),可以叠加享受政策,还是只能选择一个身份享受政策? 如果不能,是否可以先以 1 个身份享受3 年政策,再以另一 身份享受3 年政策(共 6 年)?
答: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 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》( 2024 年第 4 号)规定,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 (包括脱贫人 口、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、 自主就业退役士
兵、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、随军家属、残疾人等),应当 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,不得重复享受。
【问题243】A 企业招用某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,累计就业时间未满 3 年,该人员又被 B 企业招录就业, B 企业是否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政策?
答:企业招用相关人员就业时,应把握每人最多只能享 受 3 年( 36 个月)政策的原则。在 3 年( 36 个月)期间变 更就业企业的, 由新就业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优惠政策。 期满后,即使该人员又满足重点群体条件(如登记失业半年 以上),也不能再次享受政策。
【问题244】使用劳务外包或者劳务派遣方式招用人员 的情况下,是由实际用工企业享受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税费 优惠政策,还是由外包公司或者劳务派遣公司享受该优惠政 策?
答 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 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 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)、《财政 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 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3 年第 15
号)均规定,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、重点群体,与其 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 自签 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享受政策。按照上述规 定,如果员工与外包公司或者劳务派遣公司签订 1 年以上劳 动合同并由其缴纳社保,应当由外包公司或者劳务派遣公司 享受该优惠政策。
【问题 245】15 号公告规定,脱贫人口(含防止返贫监 测对象,下同)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录其就业,可以享受 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。“脱贫人口”与原政策中的建档立 卡贫困人口是什么关系,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脱贫后是否可 以继续享受税收政策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 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》 ( 2021 年第 18 号)明确,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 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》 精神,严格落实过渡期内 “ 四个不摘” 的要求,将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 〔2019〕22 号)等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,执行期限延 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。按照上述文件规定,原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后,仍可按照财税〔2019〕22 号文件规定
享受税收优惠政策。考虑到原建档立卡贫困人 口 已实现全面 脱贫,1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,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,脱贫人 口(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)从事个体经 营或企业招用其就业的,可按规定扣减相关税费。该脱贫人 口的概念是对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延续和拓展。
【问题246】企业招录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,是否可 以享受企业招录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 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 (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)明确规定,企业招用脱贫人 口, 以及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 且持《就业创业证》或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(注明 “企业吸 纳税收政策”)的人员,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 月起,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、 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优惠。上述人员仅包括脱贫人口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, 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如果属于脱贫人口或者登记失业半 年以上人员,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。
【问题247】重点群体创业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未满 3 年时转成个人独资企业,能否继续享受相关 优惠政策?如果不能享受,是从转变企业类型当月还是次月 停止享受?
答: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个体工商户,可 按规定在 3 年内享受支持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 的税收优惠政策。该个体工商户如享受政策未满 3 年、转型 为企业的, 自转企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优惠政策。如转型为 企业后,符合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 惠政策相关条件的,可按规定享受支持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。
六、支持住房需求税费优惠政策
【问题248】我公司是一家房屋租赁企业,最近关注到 对住房租赁企业新出台了增值税减税政策,请问我公司能否 享受相关税收优惠?
答: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24 号,以下称“24 号公告”)规定, 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,住房租赁企业中 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,可以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,按照 5%的征收率减按 1.5%计算缴纳
增值税,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。住房租赁企 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,按照 5%的征收 率减按 1.5%计算缴纳增值税。住房租赁企业,是指按规定向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 业务的企业。 因此,如果你公司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 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,自 2021年 10 月 1 日起, 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赁服务收入,可以按照 24 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相关增值税减税政策。
【问题249】我公司是一家深圳的住房租赁企业,已在 我市住建局备案。我公司从事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业务,请 问能够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?
答: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24 号,以下称“24 号公告”)规定, 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,住房租赁企业中 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,可以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,按照 5%的征收率减按 1.5%计算缴纳 增值税,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。住房租赁企 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,按照 5%的征收 率减按 1.5%计算缴纳增值税。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 住存量房屋(含商业办公用房、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 住的房屋)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,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
目认定书后, 比照适用上述增值税减税政策。保障性租赁住 房项目认定书由市、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 方案后出具。 因此, 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,你公司向个人 出租符合 24 号公告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, 可以按规定适用上述增值税减税政策。
【问题250】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,登记为一般 纳税人,已向我市住建局进行开业报告。我公司除了向个人 出租住房,还面向部分企业租户。请问,我公司出租住房收 入都可以减按 1.5%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吗?
答: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24 号,以下称“24 号公告”)规定, 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,住房租赁企业中 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,可以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,按照 5%的征收率减按 1.5%计算缴纳 增值税,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。因此,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,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,可以 按照 24 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上述 1.5%征收率简易计税政策; 同时,你公司向单位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,不适用 24 号公 告规定的增值税减税政策。上述单位,包括企业、行政单位、 事业单位、军事单位、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。
【问题251】我公司是一家房屋租赁企业,登记为一般 纳税人,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。我公司除向个人出租住房外 还出租商铺。请问,我公司的个人出租业务都可以减按 1.5% 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吗?
答: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24 号,以下称“24 号公告”)规定, 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,住房租赁企业中 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,可以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,按照 5%的征收率减按 1.5%计算缴纳 增值税,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。因此,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,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,可以 按规定选择适用上述减征增值税政策;同时,你公司向个人 出租商铺等非住房取得的收入,不适用 24 号公告规定的减 按 1.5%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。
【问题252】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,登记为一般 纳税人,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。按照2021年第 24 号文件的 规定,我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选择 1.5%简易计税政策。 请问,我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,是否可以根据不同的个人承 租对象,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?
答:不可以。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24 号)
规定,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 全部出租收入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,按照 5%征收率 减按 1.5%计算缴纳增值税,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 值税。 因此,你公司在适用 24 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减税政 策时,应以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全部收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或一般计税方法,不能区分不同承租对象或不同笔承租业 务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。
【问题253】我公司是北京一家住房租赁企业,登记为 一般纳税人,已在北京市住建委备案。除北京本地外,我公 司在天津也有部分住房出租业务。请问,我公司出租位于天 津的住房应如何预缴增值税?
答: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24 号,以下称“24 号公告”)规定, 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,住房租赁企业中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,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,按照 5%的征收率减按 1.5%计 算缴纳增值税。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 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,减按 1.5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按照 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》(财税〔2016〕 36 号附件 2)规定,纳税人出租不动产,不动产所在地与其 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(市)的,纳税人应按规定在不动产
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后,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 申报。 因此,如果你公司的个人出租住房业务选择适用 24 号公告规定的减按 1.5%征收率简易计税政策,则在天津向个 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,也相应按照 1.5%预征率在天津 预缴增值税,将对应的销售额、1.5%的预征率等信息填入《增 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》对应栏次,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。
【问题254】我公司是一家房屋租赁企业,登记为一般 纳税人,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。目前,我公司出租 2016 年4 月 30 日前取得的房产,按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 5%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。请问,住房租赁企业减按 1.5%缴纳增值税政策出台以后,我公司出租房产如何计算增 值税呢?
答: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24 号)规定,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,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 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,按照 5%征收率减按 1.5%计算缴纳增值税,或适用一般 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。按照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事项的规定》(财税〔2016〕 36 号附件 2)规定,一般纳 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,可以选择适
用简易计税方法,按照 5%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。因此,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,你公司出租房产,可以区分不同业务 分别适用政策:一是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 收入,可以选择按照 5%征收率减按 1.5%计算缴纳增值税, 且一经选择,无论向个人出租的住房是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 或此后取得的,均应按照 5%征收率减按 1.5%计算缴纳增值 税。二是你公司向单位出租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住房, 以及向单位和个人出租 2016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非住房的出 租收入,可以继续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%征收率计算 缴纳增值税,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。
【问题255】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,登记为一般 纳税人,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。目前房屋出租业务均按照一 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,且因前期投入大,目前仍有留 抵税额未抵完。我们关注到国家针对住房租赁企业新出台了 1.5%征收率简易计税政策。请问,我公司可以继续按照一般 计税方法计税吗?
答:可以。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 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24 号)规 定, 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,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 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,按照 5%的征收率减按 1.5%计算缴纳增值税,或适
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。 因此,你公司向个人出租 住房,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适用 24 号公告规定 的简易计税政策,或者继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 税。需要说明的是,按照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 (财税〔2016〕36 号附件 1)规定,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和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,但一经选择,36 个月内不得变更。
【问题256】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,登记为一般 纳税人,已向本市住建局进行开业报告,如向个人出租住房 时选择适用了最新出台的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减税政策,应 当开具多少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?
答: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24 号)规定,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,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 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,按照 5%的征收率减按 1.5%计算缴纳增值税,并相应开 具 1.5%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。
【问题257】我公司是杭州一家住房租赁企业,登记为 一般纳税人,已向本市住建局进行开业报告,预计 10 月向 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不含税收入为50 万元,开具增值税普
通发票,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?
答: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24 号)规定适用 减按 1.5%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的,纳税人应当在办理 10 月 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,在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 列资料( 一)》(本期销售情况明细)“二、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” 中 “5%征收率的服务、不动产和无形资产”行 “开具其 他发票”列填写销售额为 50 万元和税额为 2.5 万元( 50 万 元 × 5%= 2.5 万元), 同时将按销售额的 3.5%计算的应纳税 额减征额 1.75 万元,计入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( 一 般纳税人适用)》“应纳税额减征额”及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 明细表》减税项目相应栏次。
【问题258】我公司是广州一家住房租赁企业,登记为 小规模纳税人并按月申报纳税,已在本市住建局备案,预计 10 月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不含税收入为20 万元,未开具 发票,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?
答: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24 号)规定适用 减按 1.5%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的,纳税人应当在办理 10 月 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,将减按 1.5%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的销售额 20 万元,填写在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(小
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“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(5%征收率)” 的 “服务、不动产和无形资产”栏次;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 纳税额 7000 元( 20 万元 × 3.5%= 7000 元),填写在《增值 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“本期应纳税额 减征额”及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》减税项目相应栏次。
【问题259】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,最近关注到 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,请问该项政策 中“ 向个人出租住房”的“个人”包括个体工商户吗?
答: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24 号)规定,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,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,按照 5%的征收率减按 1.5%计算缴纳增值税,或适 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。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,按照 5%的征收率减按 1.5% 计算缴纳增值税。对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 个人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,减按 4%的税 率征收房产税。上述规定中的 “个人”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 他个人。
【问题260】两年前,我公司将购买的一栋住房出租给
一家住房租赁企业,该企业已向我市住建部门备案,经营租 赁住房建筑面积3.2 万平方米。请问,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 (2021 年第24 号)实施后,我公司应缴房产税会有什么变 化?
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》规定,房 产出租的,按照房产租金收入的 12%计算缴纳房产税。《财政 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24 号)规定,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 起,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、专业化规 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,减按 4%税率征收房产税。其 中,住房租赁企业,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 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。专业化规 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: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 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 1000 套( 间)及以上或者建筑面 积 3 万平方米及以上。各省、 自治区、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会同财政、税务部门,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,对本 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 50%的幅度内下调标准。按照上述 规定,2021 年 10 月 1 日前,你公司出租的住房,应按租金 收入的 12%缴纳房产税。 2021 年 10 月 1 日后, 由于承租你 公司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属于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, 你公司可按租金收入的 4%缴纳房产税。
【问题261】我公司在北京注册,主要经营住房租赁业 务并已向北京市住建委备案,公司出租房源为自持住房,总 计 200 套,建筑面积2 万平方米,我公司是否属于专业化规 模化住房租赁企业?
答 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 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24 号)规定,住房租 赁企业,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 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。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 赁企业的标准为: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 经营租赁住房 1000 套( 间)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 3 万平方 米及以上。各省、 自治区、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 政、税务部门,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,对本地区全部或 者部分城市在 50%的幅度内下调标准。你公司具体可向北京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咨询是否属于专业化规模化住房 租赁企业。
【问题 262】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2021 年将公 司名下一栋住房出租给一家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,年 租金收入 12 万元(不含增值税),请问我公司该栋住房2021 年的房产税如何计算?
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》规定,房
产出租的,按照房产租金收入的 12%计算缴纳房产税。《财政 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24 号)规定,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 起,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、专业化规 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,减按 4%税率征收房产税。按 照上述规定,你公司出租住房,2021 年 1-9 月取得的租金收 入应按 12%税率缴纳房产税,2021 年 10-12 月的租金收入可 减按 4%税率征收房产税。2021 年房产税应纳税额具体如下: 1-9 月应纳税额= 12 万元 × 12%/12 ×9= 10800 元,10-12 月 应纳税额= 12 万元 × 4%/12 × 3= 1200 元,全年应纳税额 = 10800+1200= 12000 元。
【问题263】我公司拟将闲置厂房改造后出租给员工居 住,请问,我公司应缴纳的房产税有何优惠?
答 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 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24 号)规定,利用非 居住存量土地或非居住存量房屋(含商业办公用房、工业厂 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)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,取 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,比照适用本公告第二条规 定的税收政策,具体为: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 织向个人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 住房,减按 4%的税率征收房产税。按照上述规定,你公司改
造的闲置厂房如果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且取得了保障性租 赁住房项目认定书, 向员工出租涉及的房产税可以减按 4% 征收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、县人民政府组织有 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。
【问题264】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拟将闲置办 公用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出租给专业化规模化住房 租赁企业,请问,我公司出租住房在缴纳房产税时有何优 惠?
答 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 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24 号)规定,利用非 居住存量土地或非居住存量房屋(含商业办公用房、工业厂 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)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,取 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,比照适用本公告第二条规 定的税收政策,具体为: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 织向个人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 住房,减按 4%的税率征收房产税。因此,你公司改造的闲置 办公用房如果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且取得了保障性租赁住 房项目认定书,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涉及的房 产税可以减按 4%征收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、县 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。
【问题 265】我公司2010 年成立,主要经营住房租赁业 务。按照财税〔2008〕24 号规定,我公司向个人出租的住房, 一直按照 4%缴纳房产税,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 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2021年第24 号) 实施后,我公司应缴纳的房产税有什么变化?
答 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 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24 号)规定,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,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 人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,减按 4%税率征 收房产税。公告实施后,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 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 财税 〔2008〕24 号)第二条第( 四)项规定(具体内容为:对企 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 于居住的住房,减按 4%税率征收房产税)同时废止。据此, 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,可仍按 4%税率缴纳房产税,但在进 行房产税减免税申报时应按规定选择相应的减免税代码,具 体为 08011708。
【问题266】我公司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公司出租 住房,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 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2021年第 24 号)规定,可以 享受 4%房产税优惠税率,请问,我如何办理房产税减免税申
报?需要提供什么证明资料?
答 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 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24 号)规定,纳税人 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,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,并 将不动产权属、房屋租赁合同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。你公司应在当地规定的房产税征期内 通过电子税务局、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减免税申报,不需 要提供证明资料,但需将不动产权属、房屋租赁合同、保障 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。
【问题267】我单位为一家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事业单 位,请问我单位 2024 年的租金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 策吗?
答:可以。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 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33 号)规定,“对 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,免征增值税。”执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。公租房,是指纳入省、 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 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 规划和年度计划,或者市、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( 筹集), 并按照《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》(建保 〔2010〕87 号)和市、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 管理的公租房。 因此,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,你单位经
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,可以按照 33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。
七、支持特定主体融资税费优惠政策
(一)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 税政策
【问题268】我行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“三农金融 事业部”改革的下辖某县支行(一般纳税人)。请问我行发 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不是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政 策?
答 :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 部 税务总局 2023 年第 66 号公告)规定, 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纳入 “ 三农金融事业部” 改革的各省、 自治区、直辖市、 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,提供农户贷款、农村企业 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(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)取得的利 息收入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%的征收率计算缴 纳增值税。 因此,你行可对照《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 业务清单》所列贷款项目适用上述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。
( 二)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
【问题269】我行属于一家商业银行,是否可申报享受 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 公告》(2023 年第 13 号)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。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3 号,下称 13 号公告)规定,对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 取得的利息收入,免征增值税。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 36 号,下称 36 号文件)对 “ 营改增”试点行业增值税基本税 制要素、税收优惠政策等予以统一明确。36 号文件已对适用 增值税政策的金融机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,13 号公告所称金 融机构,应适用 36 号文件的统一规定,即金融机构是指:( 1) 银行,包括人民银行、商业银行、政策性银行;( 2)信用合 作社;( 3)证券公司;( 4)金融租赁公司、证券基金管理公 司、财务公司、信托投资公司、证券投资基金;( 5)保险公 司;( 6)其他经人民银行、金融监管总局、证监会批准成立 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。商业银行属于上述金融机构 范围,可按规定申报享受 13 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。
( 三)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
【问题270】我行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 款取得的利息收入,在适用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 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2023 年 第 16 号)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时,应如何选择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。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 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6 号,下称 16 号 公告)规定,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,免征增值税。金融机构可 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:( 一)对金融机构向小 型企业、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,利率水平不高于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150% (含本数)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,免征增值税; 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( LPR)150%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,按照现行政 策规定缴纳增值税。( 二)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、微型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,不高 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( LPR)150%(含本数)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,免 征增值税;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。
同时,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
税政策公告》(2020 年第 40 号)规定,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、 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1 年期以上(不含 1 年)至 5 年 期以下(不含 5 年)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,可选择中国 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或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,适用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91 号,下称 91 号文件)规定的 免征增值税政策。16 号公告为 91 号文件的延续性政策文件, 因此,按照上述规定,具体适用如下:
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1 年 期及以下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,应选择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,适用 16 号公告 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。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发放 5 年期及以上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,应 选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,适用 16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。金融机构 向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1 年期以上(不含 1 年)至 5 年期以下(不含 5 年)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, 可选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或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,适用 16 号公告规定 的免征增值税政策。
【问题271】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 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2023 年第 16 号)对 金融机构的定义较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 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91 号)作出调整,我行在适用该项增值税免税政策时,应如何 确定是否属于文件规定的金融机构。
答: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,金融机构, 是指经人民银行、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 上一年度 “两增两控”考核的机构, 以及经人民银行、金融 监管总局、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、外资 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。“两增两控”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(含)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 同比增速,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,合理控 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(包括利率和 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)水平。金融机构完成“两增两控” 情况,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。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,金融机构,是指经中国人民 银行、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 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, 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、
金融监管总局、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 行、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。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 贷款增长目标情况,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
为准。
( 四)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
【问题 272】企业投资者持有 2024-2027 年发行的铁路 债券,在 2027 年以后年度取得利息收入的,可以享受减半 征税优惠吗?
答:铁路债券一般为中长期债券,在债券发行后的很长 一段时间内,投资者都会取得利息收入。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 2023 年第 64 号)仅限定铁路债券的发行时间,未限 定企业取得利息收入的时间。 因此,只要企业投资者持有 2024 年-2027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,在 2027 年以后年度取得 的利息收入,仍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。
【问题 273】铁路债券具体都包括哪些?
答: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 和偿还主体的债券,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、中期票据、短 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。
【问题274】企业投资者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,可以 在预缴环节享受减半征税优惠吗?
答:企业投资者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,在预缴 纳税申报时,即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。企业 投资者未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当月(季)及时享受的,可在以 后月(季)预缴申报时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。
八、其他税费优惠政策
(一)罕见病及抗癌药品税费支持政策
【问题 275】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 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9〕24 号)规定, 自 2019 年3 月 1 日起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、 零售罕见病药品,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%征收率计算缴 纳增值税。纳税人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,在选择简易计税时, 是需要对多种药品同时选择简易计税,还是可以对其中某种 罕见病药品选择简易计税?
答:为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,使纳税人能根据自身经营 情况作出最优选择, 当纳税人同时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时, 可以只对其中某一个或多个产品选择简易计税。如某药品企 业同时生产 A、B 两种罕见病药品,经过计算,企业对 A 药 品选择简易计税较为有利,但 B 药品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税负 更低,则企业可以仅对 A 药品选择简易计税。
【问题 276】适用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9〕24 号) 政策的罕见病药品清单今后会进行调整吗?
答: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 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9〕24 号 )第四条规定, 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 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。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,由财 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、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。 未来随着人们对罕见病的认知加深,以及对罕见病药品的加 速研发和审批上市,罕见病对症药品将逐步增加。为此,国 家相关部门将根据情况适时对罕见病药品实行动态调整。
( 二)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
【问题277】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长期从事工 业生产。今年年初,为把此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 压充分利用起来,我公司专门增添了设备,开始用“余热、 余压”生产“ 电力、热力”,在综合利用资源的同时,也增 加了企业效益。但由于整个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,不存 在从外单位购进“余热、余压”的问题,故无法取得相应发 票或凭证。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40 号公告规定的资源综合
利用即征即退政策?
答 :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40 号)第三条规定,纳税人在 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,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。 你公司利用本单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“余热、余压”生 产 “ 电力、热力”,原材料 “余热、余压”并非通过收购行 为获得。 因此,上述情形下,你公司只要符合 40 号公告的 其他规定,即使未取得相应发票或凭证,也可申请享受资源 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。
【问题278】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主营业务 是受政府部门委托,从事污水处理业务,污水处理费由政府 部门直接拨付,污水从政府建设的排水管网接入,不存在污 水销售方,故无法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。请问我公司能否 享受 40 号公告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?
答 :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40 号)第三条规定,纳税人在 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,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。 你公司受政府部门委托从事污水处理业务,收入来自政府部 门,污水并非通过收购行为获得。 因此,上述情形下,你公 司只要符合 40 号公告的其他规定, 即使未取得相应发票或 凭证,也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。
【问题279】我公司从事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加工,原材 料主要来自废塑料,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符合财政部、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 号规定的相关条件,适用资源综 合利用增值税 70%即征即退政策。2022 年 1 月,我公司购入 废塑料 110 万元,均未取得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,此后因 设备升级原因未开展生产。2022 年3 月所属期,我公司利用 1 月份收购的废塑料生产再生塑料制品,销售额为 100 万元 (不含税,下同),3 月份销项税额为 13 万元,进项税额为 3 万元。当月,我公司又收购了一批废塑料,共支出80 万元, 其中,有 20 万元未对应取得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。请问 我公司应如何计算 2022 年 3 月所属期可申请即征即退税 额?
答 :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40 号, 以下简称 40 号公告) 第三条规定,纳税人应当取得规定的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 的,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资源综合 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规定;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 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 销售收入后,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。 因此,计算可申 请即征即退税额应分为两步:
第一步,计算不得适用 40 号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
收入。你公司 2022 年 3 月所属期不得适用 40 号公告即征即 退规定的销售收入= 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 收入 ×( 当期销售产品所耗用购入再生资源成本中应当取得 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成本 ÷ 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 本)= 100 ×( 20 ÷ 80)= 25 万元。需要注意的是,在计算 当期销售产品所耗用购入再生资源成本中应当取得发票或 凭证而未取得的成本占比时,采用的是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 品当期的购进成本数据。
第二步,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 后,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。你公司 2022 年 3 月所属 期可申请退税额= [( 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 收入-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) ×适用税率-当期 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] ×对应的退税比例= [( 100-25) × 13%-3] × 70%= 4.725 万元。
综上,你公司 2022 年 3 月所属期可申请即征即退的税 额为 4.725 万元。
【问题280】我公司是一家提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专业 技术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经营模式为:受当地政府部 门委托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专业填埋处理,垃圾处理费用全 部由政府部门拨付,我公司为政府部门开具垃圾处理专业技 术服务发票。请问我公司提供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专业技术
服务是否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?
答 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 2020 年第 9 号 )第二条规定,纳税人受 托对垃圾、污泥、污水、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,即 运用填埋、焚烧、净化、制肥等方式,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、 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,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:
1.采取填埋、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, 受托方属于提供《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注释》(财 税〔2016〕36 号文件印发)“现代服务” 中的 “专业技术服 务”,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 6%的增值税税率。2.专业化处 理后产生货物,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,受托方属于提供 “加 工劳务”,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 13%的增值税税率。3.专业 化处理后产生货物,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,受托方属于提供 “专业技术服务”,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 6%的增值税税率。 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,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。
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40 号)规定,纳税人提供的垃圾处 理劳务,符合规定条件的,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 70% 即征即退政策或免征增值税政策。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 政策制定的初衷是为了节约资源、保护环境,对于从事《资 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( 2022 年版)》范围 内的废弃物处理业务,属于 “专业技术服务”、适用 6%增值
税税率的,只要企业及其业务符合 40 号公告规定的条件, 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。
【问题281】我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厂,主要从事《资 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(2022 年版)》 5.2 “污水处理劳务”项目,从政府取得污水处理费收入;同时, 我公司又将利用“污水”生产的“再生水”用于销售,从购 买方取得再生水销售收入,符合《目录》2.15“污水处理厂 出水、工业排水(矿井水)、生活污水、垃圾处理厂渗透(滤) 液等”项目的相关规定。根据40 号公告规定,我公司自2022 年 3 月所属期起,对《目录》5.2“污水处理劳务”项目选 择适用免征增值税。请问,对于2.15“污水处理厂出水、工 业排水(矿井水)、生活污水、垃圾处理厂渗透(滤)液等” 项目,我公司还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吗?
答 :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 2021 年第 40 号)第四条规定,纳税人从 事《目录》2.15 “污水处理厂出水、工业排水(矿井水)、 生活污水、垃圾处理厂渗透(滤)液等”项 目、5.1 “垃圾 处理、污泥处理处置劳务”、5.2 “污水处理劳务”项目,可 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,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。 你公司提供污水处理业务的同时,销售产成品再生水,应分
属两项不同的业务:一是为政府部门提供的污水处理 “专业 技术服务”,对象是政府部门;二是销售再生水,对象是再 生水的购买方。 因此,你公司就其中一项业务选择适用免征 增值税政策,不影响另一项业务选择适用即征即退政策。若 你公司上述两项业务分别适用免税和即征即退政策,应准确 核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;对不能准确划分的部分,应根据销 售收入占比进行划分。其中,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( 三)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
【问题 282】亏损企业是否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, 选择不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?
答:关于亏损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意愿不高 的问题,按现行政策规定,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,也 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。企业因为亏损,选择不享受固 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,恰恰可能是出于整个生产经营周期利 益最大化的考虑。这也体现了政策设计是保证企业能切切实 实享受到红利,而非追求短期政策效应。
【问题283】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是 什么?
答 :《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
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),明确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,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 领域后,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行业,包括全部 制造业以及信息传输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。
( 四)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
【问题284】企业在同一年度同时发生扶贫捐赠和其他 公益性捐赠,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?
答:企业所得税法规定,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 予按年度利润总额的 12%在税前扣除,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 后三年内扣除。《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 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), 明确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 除。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, 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 扣除限额内。如,企业 2023 年度的利润总额为 100 万元, 当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方面的公益性捐赠 15 万元,发 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 12 万元。则 2023 年度 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 12 万元( 100 × 12%),教育捐赠支出 12 万元在扣除限额内,可以全额扣除; 扶贫捐赠无须考虑税前扣除限额,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。
2023 年度,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 27 万元,均可在 税前全额扣除。
【问题285】企业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扶贫捐赠可以据实 扣除?
答:考虑到扶贫捐赠的公益性捐赠性质,为与企业所得 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相衔接,《关于企业扶 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 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 )明确,企业通过公益性社 会组织或者县级(含县级)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 属机构,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,准予据实扣除。 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》( 2021 年 第 18 号)已将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。
【问题 286】如何获知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?
答:“ 目标脱贫地区”包括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 点县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(新疆阿克苏地区 6 县 1 市享受 片区政策)和建档立卡贫困村。 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由 县级以上政府的扶贫工作部门掌握。考虑到建档立卡贫困村 数量众多,且实施动态管理,因此《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 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
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)未附 “ 目标脱贫地区” 的具体名单, 企业如有需要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查阅或问询。
【问题287】 目标脱贫地区脱贫后,企业还可以适用扶 贫捐赠所得税政策吗?
答 :《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》 (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)明 确在政策执行期限内, 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后,企业发生 的对上述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仍可继续适用该政策。 同时, 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》( 2021 年 第 18 号)已将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。
【问题288】企业月(季)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扶贫 捐赠支出税前据实扣除政策?
答: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,企业分月或分季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,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 润额预缴。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,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, 扶贫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,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 所得税预缴申报,扶贫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 扣除。 因此,企业月(季)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扶贫捐 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。
【问题289】企业进行扶贫捐赠后在取得捐赠票据方面 应注意什么?
答 :根据《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 综〔2010〕112 号)规定,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、公益性 事业单位、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,依法接受并 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,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 他组织开具凭证。企业发生对 “ 目标脱贫地区” 的捐赠支出 时,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 地区的具体名称,并妥善保管该票据。
(五)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
【问题290】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享受物流 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同 时,是否可以叠加享受“六税两费”优惠?
答 :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》( 2023 年第 12 号公 告)的规定,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,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 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“六税两费”。纳税人享受其他
优惠政策的,可叠加享受 “六税两费”优惠政策。你公司在 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 用税优惠的基础上,可以叠加享受 “六税两费”优惠。
【问题291】我公司符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 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,仓储设施占地面积8000 平方米,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米5 元人民 币。2023 年我公司就仓储设施用地应当缴纳多少城镇土地使 用税?
答 :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 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》(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),符合优惠条件的物流 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,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 准的 50%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你公司就仓储设施用地 2023 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=仓储设施用地面积 ×城镇土地 使用税税额标准 × 50%= 8000 × 5 × 50%= 20000 元。
【问题292】我公司符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 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,但是在 5 号公告发布前, 已经全额申报缴纳了2023 年 1 月、2 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, 可以退还已缴纳税款吗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
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)规定,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 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继 续实施,纳税人在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 款,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。 因此,你公司在 本公告印发前多缴的税款,可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向 税务机关申请予以退还。
【问题293】我公司符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 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,应如何办理减免税申 报?需要提供什么证明资料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 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)明确,纳税人享受物流企业大 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,应按规定进行减 免税申报,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、土地用途证明、租赁协议 等资料留存备查。你公司可在本地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 税期限内,通过电子税务局、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减免税 申报,但需根据 5 号公告的规定,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。
( 六 )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政策
【问题294】我们是一家中小企业,请问如何享受阶段 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?
答: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。该政策属于普惠性政策,包括中小 微企业、大型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均可享受。税务部门已提 前做好系统参数配置,企业无需额外提出申请,只需要正常 申报缴费即可享受失业保险降率政策。如果您的企业在符合 工伤保险降率条件的地区,也可以同样免于申请即可享受工 伤保险降率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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